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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好处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征求公众意见。”

“对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公司自主决定,承担风险,项目审批机构不得干预公司的投资自主权。 ” 这是新的《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新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修订并公布了《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本《办法》自去年6月14日起施行。 《方法》还强调“有归还的权利”。 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的快速发展战术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培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健全市场经济目前首要的是短板是法制建设,《方法》的提出对规范市场行为和增强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还原权之所在” 切实解放权利,真正让市场发挥“决策性”的作用,成为许多新修订法规的基准线。 为了使公司的投资自主权成为“返还权”,《办法》提出简化项目申请报告的申请书和项目审批机构的审查复印件,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 “外部性”的条件首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配置、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 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必须由公司自主决定。 为了保证审批的规范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批的具体文案,确定了项目审批机构不得干预公司的投资自主权,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审批条件等。 《办法》还强调处理期限不得延长,设立了许多“时间基准”。 例如,对涉及相关领域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委托相关领域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领域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公开批准程序 新的《办法》更加强调便利、高效的服务和比较有效的监督。 《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机关公开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加强新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目前为止市场诟病效率低下、公开透明度差等问题,《办法》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建立审批管理在线运行体系,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查询、可监督。 “确定提交涉密以外的项目应公开审批流程和结果,可视为新版《方法》的最大亮点。 ”北京一家it领域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昨天对本报表示。 对这位负责人来说,这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中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侧重于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办法》标题由《公司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体现了对政府核准行为的制约。 《办法》确定要求,项目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领域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考核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审批、初审机关。 “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估考核、节能考核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根据《办法》,“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审批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 《办法》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将项目机关的审批申请、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对项目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及工程咨询判断机构等专家,作出了相应的监督规定。 “项目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参加工程咨询判断机构及其人员、专家评议的专家,在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项目审批机关的委托判断、或者参加专家评议时,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标题:“发改委:核准机关不得干预公司投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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