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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建立了4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增加了“预算通常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规定。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将适当开放对地方政府的杠杆权力。

“预算法修正案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债”

草案还追加规定了四个预算的定义。 通常,公共预算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收支预算,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对象征收、征收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快速发展的专项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用社会保险支付、常规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特别用于社会保险收支预算。

“预算法修正案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债”

草案规定,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规公共预算所需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明确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国债清偿债务的方式筹集。 列举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发行的限额借款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所借债务必须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预算法修正案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债”

草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关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草案还对违法举债和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算法修正案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债”

全国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李飞就修订草案向会议报告时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应适当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力,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法制化、透明化。

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关于政府、财政的采用和监督的。 这是自去年6月提交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二审后,时隔两年,该法案的编撰再次提上立法日程。 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总体部署被视为恢复该法案修订的重要契机。

标题:“预算法修正案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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