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48字,读完约7分钟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小组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如何在立法层面处理“环境污染违法价格低”的问题,成为与会者热议的焦点。 与会者提出的意见集中在环境保护法更严格的刑法罪责标准、更具体的环境保护法执行和司法制度以及对环境健康侵害的判断进一步增加等方面。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关键词1】

违法价格

环境保护法草案第63条规定了“不构成犯罪”的4种行为,但涉及行政拘留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建设、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污染物(例如渗入暗管、井、洞、灌注、监测数据。

只有“违法价格高”才能改善环境恶化

该条款被认为扩大了导致人身自由限制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并得到广泛认可。 但是在委员们看来,光靠行政拘留是不够的,严重、恶意的环境行为更应该受罪。

沃江委员说,这四种行为目前被认为“还不构成犯罪”,但他认为已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例如“暗管、井渗、洞渗、灌注或篡改检测数据、伪造”等是我国当前农村地区污染的首要来源之一,是故意犯罪行为,适用重典进行管理。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周其凤委员也表示,现在该法给他留下了“我们不能犯罪,但也可以犯法”的印象。 他认为法律禁止的事件也可以做,认为做了也不会成为犯罪的印象。

赵少华委员认为,暗管、井渗、洞渗、灌注或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是逃避监管的违法污染,明显构成犯罪,“还未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认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对通过暗管、井渗排放有害污染物等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国民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要处理环境恶化的问题,必须制定真正的违法价格高的法律。 ”陈吉宁说。

【关键词2】

环境保护法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等进行现场鉴定。 例如,企业事业单位等违法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或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环境监察机构应具有行政强权

此次草案首次确定了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被视为亮点之一。 但是,也有委员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执行的制度。

董中原委员表示,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可以增加政府即时强制的复印件,如停业令、存档、扣押、扣押等。 在执法手段上,他建议考虑增加公安部门与各执法部门的联系工作机制。

另外,还应进一步确定政府的执法手段,特别章规定政府监督检查手段、权力、手续,规定现场监察权、取样权、档案权、停业命令权、材料采购权、有合理嫌疑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的权力、处罚权等

刘振伟委员表示,草案新确定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名副其实,顺利,有利于执法。 但是,既然执法地位已经确定,也可以授权到现场进行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关键词3】

健康判断

新草案增加了第39条,“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疾病”。

要重视环境影响,需要公害补偿制度

这项修订得到了很多支持。 冯淑萍委员认为,加入这一条款是进步,体现了环境重视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另外还应增加公害补偿制度。 根据她的例子,日本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世界上公害最多的国家,之后建立的健康损害补偿制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70年代以后日本不再发生大规模公害。 她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第5条“环境保护再三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之后增加“损害赔偿”四个字。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冯长根委员表示,目前,类似px项目的环境问题越来越普遍,也有对环境和健康风险反应过度的现象。 他建议将“健全国家建立、环境监测制度”改为“健全国家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判断制度”。 这样,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判断规范和新闻共享机制。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陈吉宁委员说,应该将“国家鼓励环境标准研究”改为“国家应该开展环境标准研究”。 因为从“奖励”变更为“应该”,确立了国家环境基准制定的基础。

【关键词4】

新闻发布

环境保护法草案第五章关于所有新闻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要点污染源监测新闻和其他重要环境新闻。 要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法、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保护报告应当出示可能受影响的一般证明情况,并充分征求意见。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新闻公开时间形式为确定规定

周鸿委员说,在新闻公开、公众参与中,我也附议了刚才委员提出的,发现建设单位没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应该向建设单位负责,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意见”有几个普遍的,现在征求公众意见有很多途径,上个网也可以征求意见,应该建议“重要项目要开始听证会”。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陈吉宁委员表示,目前已公布了多条新闻,但只公布了一个综合统计数据,其公布意义不大,国家应依法全面公布各监测站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也表示,目前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新闻发布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他所了解的新闻发布应该有三个因素。 也就是说,是公开哪个副本、什么时候公开、以什么形式公开。

他说,目前草案对新闻公开的文案规定比较完善、翔实,但对何时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还没有确定规定。

他说:“现实社会中已经发生的许多人们的不满和关心的环境问题,大多是因为不能马上公开。” 另外,各个政府部门基于各种理由,以自己没有公开为理由拒绝公开。 他建议,应该在第五章的新闻公开中加入以什么形式公开以及什么时候公开的限制条款。 这样,新闻公开的副本就会更完整,执法也会更容易。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前几天,我拜访了一个乡村小镇。 青山原本是绿意盎然,现在却像黑山一样蔓延。 整个乡村小镇的面积是由一个露天煤矿的开发商开发的,到处都是洞。 为了增加当地的地方财政税收,增加gdp指标,把乡镇破坏到了这个地步,如果我有照相机就拍下来,让常委会看,我觉得很心痛。

“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前几天,一位社长来拜访我,但我也不认识他。 他说他们已经被省有关部门批准开发露天煤矿 你说我是人大代表,我代表我们老百姓说实话,你不能赚这个赔钱。 你赚够了,还需要赚吗? ”

——郭凤莲委员

“30多年来发展迅速,有很多公司。 外资公司在中国赚到的大部分利润是环境保护价格。 他们没有支付环境保护价格,赚了钱,把污染留给了我们的土地和天空。

该法通过后,有关部门要抓紧处理公司和公众反映的执法不公平问题、选择性执法问题。 ”

——信春鹰委员

本版采书/新京报记者金正恩

标题:“环保法修订 委员建议恶意排污入刑”

地址:http://www.cywsjsjd.com/xinwen/11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