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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晤士报记者杨丽花
昨天,上海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领域监管相关制度的通知》。 监管层一方面面临自贸区银行授权,另一方面在监管方面与国际接轨,加强对中银领域事前、事件中、事后环节的监管。
首先,《通知》对试验区银领域的功能配置和资源支持,向银领域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 金融机构区分区内机构和区外国内机构不同地位的快速发展要点,在可向总行请求政策支持的自贸区初期,银行总行建议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款比例考核标准; 自贸区银行也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管理体系总行授权业务建议经营部门拥有越来越多的业务自主权
但是,如果理解为这是对自由贸易区银行取消存款比审查的指标,则是误读。 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新表示:“才刚刚开始,区内分公司的融资业务可能越来越多,如果要求设立存款比例指标,将对自贸区内的银行造成很大的压力。 目前,自贸区内不是独立法人,而是银行的分支机构,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考核由独立法人计算。 ”
花旗自贸区分行负责人表示,与此相反,自贸区内银行可能会稀释资产负债类的原有业务,转为中间业务、财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市场业务。 这样的存款比等以前流传的审查指标也不适合自由贸易区内的银行。
其次,监管部门简化了自由贸易、区内银行准入程序。 《通知》试验区内的全国中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上海当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建、变更、终止分行的,无需经上海银监局事先批准实行事后报告制。 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银行的除外。 这些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也无需经监督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实施事后报告制。
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罗龙翔表示,“到目前为止,银行网点的扩大是有限制的,但是现在不需要批准,也不需要占用总行建设银行网点的指标。 银行机构可以根据业务的迅速发展自主制定网点计划。 ”
在试验区业务中,对于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客户保护等可能更加突出的风险管理行业,《通知》强调应适用更加审慎的管理标准。 《通知》确定了试验区银领域特色监测报告体系制度安排,监管部门按月监测拆解试验区银领域运行情况。
标题:“银行总行不对自贸区业务实行单独存贷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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