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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通八大业务规则要点关注老千股风险
泰晤士报记者朱筱珊
9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与深港通相关的《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8条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梳理了近两年沪港通运行情况、市场对港通相关规则的反馈、相关典型案例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征求意见稿中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加强港通业务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的新闻发布和其他相关事项” 其中,《风险揭示书的必要条款》增加了关于千股以上风险的提示。 《通知》确定名义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的前十大股东,但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持有人构成新闻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者持有的权益,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深交所有相关负责人迄今为止,深港通业务规则的制定充分吸取了沪港通的成功经验,体例框架和主要文案与沪港通基本一致,突出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色,扩大目标股权范围,引入市值筛选标准,中小市值股票。
增加三个风险的提示
在《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深入交流处整理了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和相关样本,并将市场特别关注的风险点纳入了相关条款。 具体来看,“风险揭示书的必要条款”增加了古股买卖、股票长期停牌高以及股票抛售后名义持有者的服务可能受到限制的三种风险提示。
一是增加关于古股的风险提示。 目前香港股市上存在一定的古股,为社会所高度关注。 所谓千股,通常具有业绩差、市值小、股价低的特点; 有频繁合并股票、以高比例低价供应股票、分配股票行为的投资者权益可能会被大幅稀释等。 像威利国际一样,连续多年亏损,多次更名,从一开始到怡南实业,再到华汇控股和互联控股。 另外,该企业从1999年开始到2009年为止,经过二合一、五合一、五十合一、二十五合一、十合一、五合一,于1999年购入625000股。 即第四条:提示投资者观察,一些业绩差、市值小、股价低的联交所上市企业频繁合并股票,或有较大比例低价配股,投资者权益可能大幅稀释,投资者发生 另外,根据最近的港股公告,香港证券交易所也加大了对千股旧行为的监管力度,一家企业的高转移方案被叫停,对大部分供应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港通标的选择是双方交易所信息表达的结果。 派出所尽量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千股以上的企业由于没有标准化的定义和量化的指标,造成了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从交流所层面出发,一方面推进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安排。 另一方面,发挥恒生指数企业编制指数的作用,尽量排除老千股。 根据深港交易所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具有突发性、暂时性、高风险特征的股票,在加强风险提示的同时,尽快将高风险股票排除在标的之外。
二是增加股票长时间停牌的风险提示。 年5月20日,汉能薄膜发电因股价暴跌要求暂停。 7月27日,该股正式被排除在恒生大型股指数之外,调出沪港通标的范围。 到现在为止,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该股依然停牌,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在进行其调查。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资料,该股78%的认购资金来自内地,内地投资者手中的大额资金长时间被冻结,根据香港市场的运行特点,投资者资金被深度冻结的时间可能会延长。 对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增加一条,对股票长期停牌高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即第五条:提示投资者,香港市场的股停高制度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有一定差异,港股通股有可能发生长期股停高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是增加股权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到限制的风险提示。 9月20日,万达商业正式从香港证券交易所退市。 根据目前的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后,香港结算将不再向名义持有人提供相关服务,届时持股的投资者将无法进行交易,也无法获得投票和权益分配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对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增加一条,特别提示股票退市后,名义持有人的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 即第七条:香港股市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通过香港结算继续向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的服务可能受到限制,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发生的风险。
完全深港上市企业信羽织
除《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外,深交所还对《通知》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补充完善。
一是国内外新闻同时公开。 从公平新闻披露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国内外且上市公司的新闻披露提出了同时披露的大致要求。 但是,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不涵盖,存在一些企业股东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在国内外略有不同的披露问题。 因此,《通知》应完全补充同时披露的相关规定,与a+h股份上市公司相比,对同一条新闻披露出现两条规则差异时,明确应遵循披露副本,并大致说明披露要求严格。
二是境外股东的权利行使。 确定深股通企业必须充分保障国内外股东的决策参与、利益分配等股东权利。 其中,在香港和香港的框架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所有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名义所有者(即香港结算)行使股东的权利。 这包括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获得分红和其他投资权益等。 并再次强调,举办股东大会应考虑国内外股东出席现场的便利,提供网络投票方法,督促深股通企业通过互通便利等平台进行投资者关系的管理。
三是资本变动的披露。 上海通开通以来,结合上市公司权益新闻发布会存在的问题,《通知》确定了名义持有人定期报告前十位股东,但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持有人构成新闻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为人持有的权益,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另外,深股通企业应密切关注境外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情况,同样由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也应进行合并计算等。
第四个是同步停止。 在监管实践中,深港交易所对a+h股上市公司的股停高问题基本上维持了同期股停高的惯例。 为此,《通知》确定了深股通a股企业应遵循两地同步停牌高的规定,并强调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实现同步复牌。
标题:“深港通八大业务规则 要点关注老千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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