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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释两个月后的香港商人郑俊波,失去了成功商人的形象,变得和过去的生活不一样了。 两个月来,第一次面对外界的49岁郑俊波试图放慢自己的语言,但仍然无法抑制脸部肌肉的大幅痉挛。

郑俊波2005年作为外商投资江苏连云港(行情、问诊)。 因被认定犯有“非法经营罪”,于年10月25日在当地中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8万元。

年12月18日,郑俊波面罪刑满日(因羁押时间等被判刑期),连云港市检察院突然向市中院发出追加起诉书,指控郑有疏漏罪“提取注册资本”嫌疑,应当一起起诉审理。

“我们仔细整理和研究材料后,不可否认他自己有点金融政策的钻空子方法,但他越来越像受害者,连云港灌南县政府充当了完成招商引资、外商投资增长任务的工具。 》郑俊波的辩护人庄卓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截至年底,灌南县招商引资连续五年在连云港市排名第一。 根据《灌南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现金奖励”,引进的工业项目在实现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以外币投入的外资项目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标准按原标准上涨5000元。

“一起“港商”刑案中的地方外资“增长术””

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企业法,将普通企业注册资本实际缴纳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支付足够出资的期限规定。 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企业法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预约登记制的企业的适用范围问题。 与之相反,刑法第150条、第150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年4月20日,郑俊波被释放。

“一起“港商”刑案中的地方外资“增长术””

针对郑俊波事件反映的地方招商引资虚增问题,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向连云港市和灌南县多个官方部门提交了采访,但任命当地官员打来电话,称“此事尚未完全结清,需要更高层的协调”。

“中介者”郑俊波

持有香港身份证的福建籍商人郑俊波于2005年投资连云港,担任灌南县政协委员。 这个“外商”首先被地方政府称为“上客”,不久后被地方司法机关严惩为“阶下囚”,人生大跌。

最初,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调查,郑俊波事件是另一起事件引起的。 年7月,国家审计署向国务院报告了连云港市11家外资公司非法转账涉嫌洗钱案件的情况。

年8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责令江苏分局展开“连云港11家外资公司结汇涉嫌洗钱6.44亿美元”案件检查。

上述事件中,涉及郑俊波投资的公司有“灌南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企业、连云港安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企业和连云港欢腾鞋帽有限企业”等。

随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郑俊波三家公司的外汇转移行为不是洗钱,而是帮助灌南县政府转移其为执行招商引资任务而借贷的外汇资金。 “我认为当时的办事机构陷入了矛盾的状况。 ”庄卓律师说。

根据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资料,年2月13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表示:“用郑俊波购买的身份证,虚假设立灌南县华锐贸易有限企业、灌南县联中西贸易有限企业等企业,为深圳市金隆通贸易有限企业、深圳市福玲泰进出口有限企业等公司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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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郑俊波嫌疑人的罪名有两种:资本登记冒名罪、非法经营罪。

随后,经连云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取消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保存了非法经营罪。

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分别于年3月18日、5月29日各延长一次审查起诉期,并于年6月12日以非法经营罪向连云港市中院提起公诉。

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连云港市检察院分别于年8月7日、10月19日又延期审理,连云港市中院于年10月24日恢复审理,同年10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

庄卓分析称,郑俊波已于年8月1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在前罪满天新增罪名逮捕,前后审理多次将时间延至‘合理合法’,过程联系也如此紧密。” 。

郑俊波的家人告诉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他们决定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时,并没有想太多,但希望借此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让灌南县的投资“顺利一点”。

此外,法院判决书中出现的“非法所得18万元”也只是郑俊波在地方政府借贷外资时得到的“奖励”。

“全国的地方政府都有这样的激励机制。 对招商引资的激励可以由地方政府通过文件进行调查。 现在,这被认为是违法的。 我们不能理解”。 郑俊波的另一位辩护人杨磊表示,郑包租的外资也通过其他中介包租到国外,奖金的大部分也支付汇兑和中间手续费,“郑自身获得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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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获得的灌南县多份招商引资文件显示,“吸引县外公司或个人来我县合作、合资运营项目的,按外方投资额比例计算。 ”。

引进“外资”秘笈

郑俊波被调查并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与灌南县下辖乡镇的政府官员有着更深的关系。

郑俊波及其家人对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表面上为执行地方招商引资任务而注册的公司由郑俊波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质上是政府工作人员借用身份证进行操作。 在其前后注册成立了几十家外资公司。

2007年4月,连云港俊建置业有限企业成立。 随后,灌南县政府以完成外资考核任务为由,要求郑俊波向该公司引进外资,将注册资本增加到2980万美元。

另一方面,“俊建置业”的工商注册资料整体显示,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过程由刘祝军(当时灌南县三口镇副书记)代理。 郑俊波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的文件也由刘祝军签字,所有企业文件、证件照、印鉴保存在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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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律师表示,许多手续是事务机关在政府部门侦查获得的,表明政府人员参与了该企业的登记。

2007年9月,又注册成立连云港俊新能源科技有限企业,应政府招商引资要求设立、变更,由宋军(三口镇政府职工)全面办理。 俊新能源增资的全过程由宋晓华(三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全面处理。

上述“模式”直接复制到正兴隆机械、快递电子、启明机械三家外资企业,根据工商资料,注册、批准、设立等所有手续均由政府官员参与运营或代办。

21世纪的经济报道记者发现,不仅有这些“实体公司”,还有从事贸易的公司。 是灌南县德宏贸易有限企业、灌南县盛德贸易有限企业、灌南县华悦贸易有限企业。

庄卓说:“根据刘祝军等证人的证词,在这个过程中,郑俊波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助政府借贷注册资金。”

连云港市检察院指控,郑俊波利用注册成立的公司,向深圳金隆通贸易企业、深圳福玲泰进出口企业等公司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收取一定费用,非法经营额达236429869.3元,非法利润约18万元。

检方认为,郑俊波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收受汇到外省公司管理的企业账户的款项,并通过再次将其转回来收受现金,谋取非法利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调查,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在一点的部门成立了很多企业,操作很容易。 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利用设立的外资公司与外省公司实现资金往来,达到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提高地方外商投资量。

但是,郑俊波从那里得到手续费是既成事实; 至于外省公司,在支付了手续费后,获得了紧急现金。

在案件涉及的深圳两家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向私人账户转账受到广东省的严格限制,因此,需要立即向郑俊波转账的公司,每10万元可获得300元的手续费。

在操作中,深圳公司经常针对公共账户向郑俊波设立的外资公司汇款,将其货款汇到个人银行卡,最终汇到对方指定账户,汇款按8分收取费用,再以u盾汇出货款。

根据一个例子,深圳一家装修企业因需要用现金支付员工工资,通过他人支付千分之二的费用转账取现,年7月-10月,15次汇款共计9146248元到达福玲泰企业,转账后30分钟返回提供的个人账户, 福玲泰企业通过郑俊波在灌南名下的企业转账取现。

“一起“港商”刑案中的地方外资“增长术””

检方指控,前后资金往来2亿3000万元,郑俊波从中收取1万分之8的费用,获利约18万元。

最初认定的2336万元非法收入,由于证据无法说明与郑俊波的直接关联性,在辩护人的周旋下,调整降至18万元。

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经济下滑压力较大,许多地方招商引资量呈下降趋势,事实上,统计系统近年来很少公布外商投资数据。 ”。

辩护人表示,在该案中,根据当时灌南县商检局副局长孙德清的证言,公司的设立由政府产业布局明确,工商、外管行政机关由政府协调,资金由政府部门鼓励引进,外汇资金转出由政府部门协助,注册后公司的印鉴、证件照也由政府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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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土地问题

郑俊波的刑罚告一段落,但他很难回到从前的风景。 当地商界人士认为,通过此前的投资,郑俊波与灌南县委前主要负责人相处融洽,获得了高地价土地。

例如,年郑俊波出资设立连云港杰扬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杰扬投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杰扬投资成立后,郑俊波出资980万元,杰扬企业出资1020万元,共同成立连云港杰扬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成立后,杰扬不动产通过合法手续受让宗地图号gt-34的土地开采权、面积31508㎡,缴纳土地出让金1417.86万元,并于当年8月26日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产权证。 据当地房地产经纪称,无论如何衡量,上述地价与当地成交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一起“港商”刑案中的地方外资“增长术””

但地方官员表示,江苏省纪委“双规”上述县委书记被判刑后,全县结构调整,“有不少公司要求以调整后的土地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 迄今为止,郑还在与地方政府进行信息表达。 (衣鹏张凡(申剑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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