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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化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录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逐步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 提出在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制度,为年底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国务院推进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试点”

《意见》规定,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批准并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建立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行业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副本,将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值的理念,积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国务院推进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试点”

《意见》规定,要建立排污权有偿采用制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受试污染物必须是国家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在试点地区也可以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其他污染物进行试验 为合理确定排污权,试点地区不得超过国家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权,必须确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排污权。 必须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转让办法,加强排污权转让收入管理。 排污权录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全额缴纳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排污权收入统一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占有、挪用。 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转让收入录用情况的监督。

“国务院推进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试点”

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相反,《意见》提出,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必须自主、公平、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大致上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明确 要搞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与市场交易; 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权企业的“剩余排污权”,及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术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国务院推进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试点”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保障。 试点地区应当及时公布排污权鉴定、排污权录用费征收录用、排污权拍卖和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新闻,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 对超排污权排放或者交易中造假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认真解决和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作用,维护政府和市场、制度创新和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妥善解决新公司与旧公司、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量、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试点工作

标题:“国务院推进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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