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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共同体应在保监会和财税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下,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制度。 ”9月1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出席中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快速发展研讨会时表示:
保险《新国家十条》对此也有确定的要求,《巨灾保险法规》的制定; 建立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制度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
核保提供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方面的风险保障,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关公共利益。 核电站事故的发生概率很低,但如果后果严重的话,赔偿额将会很巨大。 年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公共责任损失额约达500亿美元。
中国核共同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认为,国内核电工业的大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核巨灾准备制度。 具体方案是从每年的国内外核保业务中提取50%-75%的纯自留保险费,存入专业账户,可以使用集中管理或分散管理的方法。 此外,在未计算之前,担保利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在准备金返回之前,不要对担保利益重复缴纳一次所得税。 但是,上述方案还处于研究阶段。
核损害赔偿立法的缺失,也是我国核电和核保险快速发展面临的大问题。 一般的国际经验是指在核电快速发展之初,即建立完善的核损害赔偿体系,如法律制度、财务担保强制要求、风险转移安排、应急预案等。
据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介绍,目前正在起草的《核安全法》预计将纳入核损害赔偿的相关章节。 此外,还探讨了核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的可能性。
目前,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参照国函[2007]64号文的规定,核电站运营者对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亿元。 的部分,由国家提供最高限额8亿元的财政补偿。
一位原子能保险人表示,国际核事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通常为数亿美元至数十亿美元,远远高于我国。 另外,核损害赔偿立法是加入国际相关条约和开展国际核能合作的前提,缺乏立法不利于支撑我国核电“走出去”的战术。
今年是中国核共同体成立15周年,其成员数量从成立时的5家迅速发展到现在的25家,包括财产保险企业20家和再保险企业5家,国内业务的每危险单位净担保能力增加到约9亿美元,居世界第三。
陈文辉指出,核共同体作为巨灾保险模式,将实现巨灾联合保险与巨灾再保险的有机结合,为其他巨灾保险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赵萍) )
标题:“陈文辉:尽快树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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