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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9月12日(记者贺霞)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分为7个部分,分别从绩效考核、业务、月末存款偏离率指标设置三者对商业银行存款“高峰期”的行为加以约束,以期降低银行债务价格,降低公司融资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加强商业银行的业绩评价管理

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分行绩效考核管理,合理分解考核任务,从根源上限制存款“消磨时间”的行为。 不得设定时点性存款规模的评价指标不得单纯设定要求存款市场份额和排名的评价指标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存款考核方法或者提高考核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商业银行领域务十“不可”

约束吸收商业银行违规、虚假增资行为。 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者高利率等级,不得另行设立专用账户支付存款人高利率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非法手段吸收存款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 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不得强制设定条款,也不得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虚假放贷给“空”户。 以贷款资金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贴现、虚增贷款的财物科技商品发行和有效期不得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 不得将财务企业等同业的存款资金暂时调整为普通存款等。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月末的存款偏离率指标

月末存款偏差度= (月末末日各存款-本月1日平均存款) /本月1日平均存款*100%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合理控制月末存款偏离率。 根据历史数据和测算情况,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另外,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在季度末通过高月平均存款,避免存款偏离率的制约,限制季度末月平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 四是确定监管措施。 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建立存款波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对存款交易较大、存在非法储蓄、虚假增资等问题的银行,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准入、降低评级、限制业务、提高稳定存款比例等监管措施。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银行存款“闪光点”由来已久

今年上半年的商业银行存款“闪光点”也已明确。 存款月末暴跌,月初下跌,月末存款背离度较高,季末尤为突出。 今年7月,银监会全年的实务会议对此提出了预警和监管要求。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体,《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较大幅度波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然后,有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价格,降低公司的融资价格。 《通知》还推动商业银行树立科学快速的发展观,不片面追求规模、速度等,走追求质量、效益的内涵式快速发展道路。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附:

中国银监会事务局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人民银行办公厅商业银行的问题

关于存款偏离度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3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多种措施缓解公司融资高价格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39号) )的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核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时点溢出”行为,有效化解风险 现就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一、商业银行要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管理,合理分解考核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闪失”行为。 商业银行不得设定时点性存款规模的评价指标,不得单纯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和排名为要求的评价指标,分支机构不得阶段性提高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的要求。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二、商业银行不得采取手段吸收违规,虚假增加存款。

(一)高薪储存。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者高利率等级另设专用账户向存款账户支付高利率。

(二)非法夺回利润并储蓄。 通过返还现金和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第三方中介吸附。 通过个人和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四)延迟支付进行吸收。 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退票等方法延缓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五)用信用提取缓存。 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 空家庭”虚假放贷、虚假增资。

(六)用贷款吸取。 以贷款资金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虚增贷款。

(七)用理财产品存款。 期限设计不合理,发行和期限集中在每月下旬,在月末、季末等关键时刻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八)通过同业业务继续存在。 将同业存款纳入常规存款科目的财务企业等同业存款资金在月末、季末等关键时刻暂时调整为常规公共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三、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高峰期”,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月末存款的偏离度= (月末末日各存款-本月1日平均存款) /本月1日平均存款*100%。

计算每季最后一个月月末存款的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月的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日均存款增长率平均)。 日平均存款增长率= (本月1日平均存款-上个月1日平均存款) /上个月1日平均存款*100%。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商业银行存款变动的日常统计监测,并根据重要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和处罚措施。

(一)各级监管机构建立商业银行存款波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存款交易较大时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

)二)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从下月开始将连续3个月以上暂停准入若干事项。 对1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2次超过3%的银行,将适当降低年度监管评级。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将从下月开始连续3个月暂停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的资产增长。 要求从下月开始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比例,基数提高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涨幅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部分。 稳定存款比率=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的存款/各存款*100%。

“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三)各级监管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将月末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目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重要程度扣除绩效考核得分。

(四)各级监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根据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五、财政部门对相关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按照金融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存款流失的解决处罚情况,适当扣分。

六、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对本通知发布前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与各级人民银行分行事先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切实纠正。

七、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年9月11日

标题:“三部委设新指标遏制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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