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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惠措施对象等人员的扶养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开始,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外出务工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 )烈士遗属、公务牺牲军人遗属、病死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 )乡退役军人、乡西路军队红军士兵 带病回国的退伍军人、参战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人均月320元提高到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并且,国家还首次调整了年纳入优惠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年志愿士兵生活补助标准。 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年志愿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病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人均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年上涨8730元、8450元、8170元。 (记者潘跃)。
标题:“我国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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