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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者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上海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邓艳11月6日表示。
有一段时间,业界一直期待着上海港通什么时候正式“开通”。 本来预计市场将于10月开通,但最终有望跌到空。
关于上海港通“开通”的问题,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5日再次表示,10月的开通只是市场的期待,他强调“我们现在就可以启动”,技术已经做好准备。 当天,香港证券交易所方面表示,集团上下一直在为沪港通上市积极准备,目前沪港通计划已基本完成,下一步中国港交所将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让参与者和投资者熟悉该计划。 但截至11月5日,香港证券交易所尚未取得启动沪港通的相关批准。 这是因为没有实行沪港通的确切日期。
虽然上海港通没有“开通”,但新闻公开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仍有待确定。 对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1月6日确定。
在沪港通的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持有人为准?
对此,邓舸表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新闻披露文案和样式指南第2号——年度报告文案和样式(年修订)》的规定,年报中必须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率5%以上的股东姓名等,持股率5%以上的股票。 目前,a股市场正在根据注册结算机构记载的股东名单确认股东身份。 也就是说,正在根据名义持有者进行确认。
“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作为名义持有者公开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邓艳说。
关于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新闻披露问题,邓艳说,“证券法第67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在某上市公司持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票和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其投资者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贯行为者在一家上市公司持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公开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机制试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买卖沪股达到新闻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新闻披露的义务。 因此,通过沪股通购买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新闻披露的义务者。 ”邓艳说。
关于海外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计算和认定,邓艳表示,根据《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者在一家上市公司所持权益必须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商、其他安排,扩大与其他投资者合作支配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表决权数的行为或事实。 “在上市公司收购和相关股权权益变动活动中具有一致行为状况的投资者是相互一致的行为者”。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简称qfii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境内上市股票和境外上市股票。 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应当切实履行公开持股新闻和禁止短交易的要求。 qfii及其一致行为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有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新闻披露。 ”邓艳说。
此外,邓艳还将解释资产管理企业或集团企业的权益披露问题。 他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在某上市公司持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票和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可由该投资者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贯行为者在一家上市公司持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资产管理企业或集团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公开义务。 ”邓艳最后说。
标题:“证监会:沪港通系列关联问题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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