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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金融控股企业监管立法加快,来自金融界的众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成为热议话题。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和混业经营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各种形式的金制企业。 由非金融公司投资控股的黄金控制企业,逐渐暴露虚假注资和循环注资等些许问题和风险风险,资本约束变弱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营多而杂,规避金融监管,获取政策套期保值; 盲目扩大金融业务,将导致从虚实到虚实的摆脱,金融与实业之间风险的交叉和传播的增大等。

“金控企业监管框架初具雏形 代表委员呼吁加快立法进程”

与黄金控制企业快速发展的现状相反,我国黄金控制企业的立法和监管存在明显的短板,难以比较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其风险。 因此,对黄金控制企业制定监管的呼声很高。 幸运的是,决策层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包括央行在内的相关部门已经在研究制定对金制企业的监管法规,对金制企业的监管基本框架已经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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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法规的制定已提上议程,外界充满了好奇心。 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要点应该是什么? “一行两会”如何调整对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责任? 黄金控制企业如何看待其监管法律? 其实,这些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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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控制企业

野蛮生长后,胡乱群居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和混业经营的迅速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形式的金制企业。 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控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和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中央公司集团资产运营企业,如招商局金融集团实体公司投资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企业,如明天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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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央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向证券时报记者提供的数据,截至年底,约70家中央公司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计150多家,28家民营公司拥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随着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风险也随之增加,特别是一些非金融公司在金融业盲目投资和扩张,缺乏法律和相应的监管规则,因而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

事实上,民营非金融公司设立的金制企业比中央企业背景和金融机构投资其他领域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制集团风险更大、更复杂。 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预测,未来黄金控制企业监管的重点对象将是非金融公司设立的黄金控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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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向证券时报记者提出,引出问题强调金融控股企业分类采取措施,未来制定的金融控股企业监管政策法规规定,其要点监管对象应是非金融公司设立的黄金控制集团。

从综合角度看,助长资金虚化、虚假供资或循环供资、过度举债、企业治理不善、滥用大股东权利等,是有问题企业的“通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进出口银行理事长胡晓炼近日表示,公众对金融风险高度关注。 其风险之一是大型黄金控制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形成了较大的风险风险风险。

胡晓炼表示,风险较大的黄金控制集团有明显优势。 一是金融机构杠杆率高,在资产扩张过程中大量或无限制地举债。 二是法人治理不健全。三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异化,保险企业成为资产投资企业,实业成为金融企业。四是这些机构一般体积较大,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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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祥认为,目前金控企业集中存在四大混乱。 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循环供资,资本约束减弱,资产规模短期急剧扩大,杠杆效应异常增加。 二是通过名义上的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吸引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打击资本市场秩序,或者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挖掘空”金融机构。 三是通过多种多样的股权配置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藏框架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获取政策套期保值。 四是占用本职资源盲目扩大金融业务,导致脱现实,增大了金融业与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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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控制企业的业务行业多样,资产规模大,组织结构多、结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的重要金融机构。 ’白鹤祥对证券时报记者说。

他以明天系为例,持股的金融机构达44家,其中银行17家、保险9家、证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货2家、金融租赁1家。 其控股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合计超过3万亿元,相当于我国某家庭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且其业务活动相互交叉,因此业务繁多且高于普通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系统重要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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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黄金控制企业的盲目扩张和快速发展将大大增加我国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其快速发展和加强监管。 ”白鹤祥说。

黄金控制企业

监管的短期和长期路线图

由于目前我国对金制企业严重缺乏立法和监管,许多金制企业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经历了监管的空子野蛮生长。 随着体量逐渐庞大所积累的风险不容忽视,加快黄金控制企业的立法和监管已迫在眉睫。 监管部门也要多次推进对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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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容质疑。 目前,我国对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没有特殊的法律法规,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分行业的监管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如果能够管理黄金控制企业各金融子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那么整个黄金控制企业不就能够遵守合规并健康运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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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白鹤祥认为,一方面,目前我国对黄金控制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没有确定的法律规范,其管理处于缺乏上位法依据的状态,没有形成整体框架。 另一方面,在现行分工监管体制下,金控企业监管责任主体不确定,整个集团和交叉环节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空小白,各子公司监管部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整体风险状况较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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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加强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白鹤祥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金融控股企业法,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为黄金调控企业实现较为有效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另外,为了确保法律体系的有序联系,提出了同时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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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立法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并不是一两年就能完成的,但是加强金制企业的监管迫在眉睫。

金鹏辉在今年两会提出的建议中指出,为了为监管部门落实对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提供较为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可以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大致由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相关规则。 短期内,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制定《金融控股企业监管办法》。 从长远来看,为了从根本上提高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规则的法律水平,国务院应颁布《金融控股企业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纳入整体监管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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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措施

要点规定监督对象

在将某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之前,首先必须确定的是这类机构的定义,黄金控制企业也是如此。

到底什么是黄金控制企业? 从国际黄金控制企业的定义来看,各国或相关国际组织对黄金控制企业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在年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联合论坛发表的《金融集团监督基本》中,金融集团或金融控股企业的定义是,在受监管的银行领域、证券或保险业中,实质上至少从事两类金融业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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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企业法对金控企业的定义是:对一银行、保险企业或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占支配地位,是按照金融控股企业法设立的企业。 其中,“控股”是指银行、保险企业或证券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指定银行、保险企业或证券公司过半数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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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一个标准——控股公司是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如果根据上述标准定义金制企业,我国能够纳入金制企业监管范围的法人机构不胜枚举。 但是,目前一些金控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尤为突出,因此金鹏辉建议在分类的基础上监督政策的大致情况。

金鹏辉解释说,鉴于目前我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众多,规模较大、规模较小,从系统重要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 目前,由商业银行主导的黄金控制企业已经纳入监管,与银行挂牌解决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风险相对较小,其监管要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 保险类金融控股企业、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企业、民间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当关注要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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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胡晓炼也同样赞同遵循分类的措施。 “敦促一些杠杆率过高的公司积极降低杠杆比率。 对于稍微偏离本职工作的公司,敦促其回归本职工作。 对做出哪怕一点违法行为的人,也要由司法处置。 在极端情况下,由监管当局直接接管。 只有比较不同情况,比较分类采取措施,风险化解和处置才能非常顺利,在这个过程中不会产生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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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控制企业

监管的三个重点

既然监管层发出了确定的信号,为了加强对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外部目前最关心的是如何实施对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 其中包含着对监管核心文案的期待和如何分工监管部门的疑问。

参照对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许多拆股人认为应当包括对金融控股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 对批准金融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金融控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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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黄金控制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在一些监管条款的设定上仍然存在显著差异。 央行总裁周小川在两会之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黄金控制企业的监管有三个方面的要点。

一是强调资本的真实性、充分性和资本质量。 他说,金融是一个高风险领域,需要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风险。 目前,金融控股企业资本不真实,社会存在虚假供资、循环供资问题。

二是强调股权结构的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必须足够透明,否则就会发生违规操作。

三是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 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控集团的实体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交易,为了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需要在金融机构和控股企业之间,以及其他实体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采取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流模式“集体控股、各自经营”等,从制度上规范金管局企业的母子公司运营模式,防范不同金融业务和子公司之间的金融风险相互感染。 非金融公司进入金融领域,必须以服务实体产业为目的,对要求真正实现产融结合的现有关联交易加强监管,设定限额,充分披露,限期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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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有去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金融实务会议的要求,央行负责金融控股企业等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的制定、监控拆解、表管理,但在赋予央行监管金控企业的主体责任时,有关即将成立的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港股,

对此,白鹤祥提出,根据中国设立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加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的监管改革方向,借鉴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 即中央银行位于伞上,负责对黄金控制企业法人主体的风险管理和金融业稳健运营进行全面监管评估,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金融控股企业市场准入许可、高级管理层资格批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分工监管,实现基于分工监管的并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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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还确定央行负责对黄金控制企业实施主要监管,“两会”确定了对其相应子企业的监管框架,尽快出台相应监管法规,将黄金控制企业纳入监管体系,统一黄金控制企业

金控企业谈管理经验:

构建/ S2 /防火墙很重要[/s2/]

招商局是一家业务多元化的综合公司,目前招商局的业务集中在交通、金融、房地产三大核心产业,也是拥有多个金融牌照的黄金控制集团。

招商局的金融业务实行“4+n”配置,覆盖银行(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港股03968 )、证券)招商证券)行情600999、诊股)港股06099 )、基金)博时基金、招商基金)、保险

关于如何控制金融控股风险,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董事长李建红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控制金融控股风险最重要的是设置防火墙,进行详细的新闻披露

李建红表示,招商局集团实业与金融板块完全被防火墙隔离,实业板块根据实业属性进行分类管理,金融业专门成立招商局金融集团,统一管理旗下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子企业。

“不仅金融和实业分离,金融牌照的内部也可以说分离。 在金融业中,也是按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分离的。 ”李建红说。

尽管如此,产业与金融及金融子领域之间仍有天然联系。

李建红表示,在金融支持实业发生、金融与金融协同、特别是关联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基于市场化和专业化基本上在业务上相互支持,但在风险上必须相互隔离,进行详细的新闻披露。

同样作为国务院特搜的金融控股集团之一的中信集团也是金融牌照的“集牌者”,证券(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港股06030 )、银行)行情601998,诊股) )港股00998 )

作为家大业大的中信集团如何管理金融控股带来的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中信集团董事长常振明14日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防范旗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重要的是隔离管理,“旗下金融公司之间几乎不进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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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关联的交易不是不可能的,为了实现合规和合理,设置不同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是很重要的。 白鹤祥表示,为了发挥金融控股企业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金融控股企业内部必然存在内部交易。 因此,为了应对股权结构繁多、纷繁复杂、内部交易的风险问题,各国或地区金融控股企业的法律通过设立防火墙机制来隔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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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建议金融控股企业与子公司之间设置防火墙,限制银行子公司向其他子公司放贷,限制各业务部门一体化程度,防止风险相互传播。 ”白鹤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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