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62字,读完约1分钟

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公司10月1日迎来了另一个税负利润,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确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服务商出口公司出口未取得较有效进货证明的货物,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是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四部门10月1日起实行电商出口免税新规”

海关总署确定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新闻转发给国家税务总局。 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划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新闻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通知指出,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各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部门间信息表达合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加快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的建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高速发展。

标题:“四部门10月1日起实行电商出口免税新规”

地址:http://www.cywsjsjd.com/xinwen/6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