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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保荐机构管理层的监督责任严格管理风险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证券监管委员会发行部近日发布监管问答,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签署责任的监管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保荐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再融资,应当建立以保荐项目的风评管理为核心,健全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 推荐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在推荐项目中首次申报文件。 必须签署和确认招录证明、出具推荐书、推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并在招录证明上发表声明。

“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严格控制风险”

为了落实依法监管、严格监管、全面监管的实务要求,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完善保荐机构管理层保荐项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相关人员的勤勉责任,严格管控风险,提高保荐工作的整体质量。

“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严格控制风险”

证券监督委员会认为,保荐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从事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工作,应当以保荐项目的风险管理为核心,建立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加强自身监管和风险管理能力,切实提高保荐项目的执行质量。

并且,保荐机构要在落实立项、尽职调查、质量管理、核心、持续监督等保荐工作各阶段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保荐项目的风险管理,将保荐项目的风险管理纳入保荐机构企业整体水平的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要贯彻推荐工作的各个环节,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审查报告和评委会意见回复报告要在企业整体层面履行相应的决策和风险管理流程。

“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严格控制风险”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指出,保荐机构保荐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应当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推荐机构的理事长、总经理或者类似职责人员应当签署招录证明、招录证明、推荐书、推荐工作报告和推荐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进行确认,并在招录证明和招录证明上发表声明。 推荐机构的理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审稿报告、评委会意见回复报告等文件发表声明,签名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题:“证监会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督导责任 严格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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