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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退市企业资产重组监管口径确定股权转换体系提出四个要求
本报记者左永刚
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挂牌退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口径已经确定。 近日,全国股权周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沪深交易所退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监管问答》提出了四个具体要求。
一是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退市企业近两年按照《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管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两网企业及退市企业新闻披露暂行办法》等要求,规范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合法规范经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严重不明确性
二是向退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应当符合《非上市公用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的相关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用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公用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必须满足四个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定价公平,不损害公共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权利明确,资产更名或转移无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的解决合法; 购买的资产必须是权利明确的经营资产;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用企业资产质量的提高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增强,不存在公用企业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有利于公用企业形成或维持较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破产重整中嵌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前退市的企业不满本监管问答第一条规定的,重组完成后,应当规范运营两个完善的会计年度,在此之前不得定向发行和重组。
四、两网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与退市企业比较执行。 这意味着迄今为止已有62家互联网和退市企业采用了这一监管要求。
标题:“退市企业资产重组监管口径敲定 股转系统提出4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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