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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完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正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互补制度短板化,健全金融法治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股份回购制度,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企业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就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企业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为了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奖励本公司员工,对股东大会举行的企业合并、个别决议提出异议,要求股东通过企业收购股份等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上,现行《企业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况范围狭窄,决策程序不充分,企业买进股份。
为了完善股份回购制度,逐步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企业控制权、提高企业投资价值、建立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为企业股份回购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企业法》的股份回购的
一、增加股份回购情况。 包括用于职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协助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用于股权转换、上市公司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所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 二、完善股份回购决策流程,为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流程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确定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可以通过库存方法持有。
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修订修正案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
标题:“证监会:提出完整上市企业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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