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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降低绩优股抛售温度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肖钢元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资本市场表现不佳的炒股明显降温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我国股市具有新兴转型优势,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适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肖钢表示,资本市场表现不佳的炒股明显降温,是市场生态改善的结果,也是市场日趋成熟的表现。 稳定收益率和高增长预期领域的企业股票深受投资者欢迎,是市场的正常现象。 当然,资本是逐利的,有时是盲目的,如果被所谓的龙头股过度追捧,那么泡沫就会发生,市场迟早会被调节和纠正。 这是收益共享、风险共享的市场属性。
稳定收益率和高成长企业受欢迎是市场的正常现象
证券记者:目前,科技开发板、创业板正在逐步实行注册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判断,等待判断后,在整体市场上稳步推行注册制。 你认为在市场整体上推行注册制需要做那些准备吗?
肖钢:十四五计划确定全面实行股票发行登记制。 目前,注册制落地实施于科创板、创业板,开局良好、运行稳定、效果初现,受到市场广泛赞誉和认同。 当然,注册制试点时间不长,相关制度安排没有经过市场周期和监管闭环的检验,有些新制度、新方法仍需熟悉和优化,实践一段时间后,对注册制试点进行判断和改进,总结可复制、可宣传的经验
注册制改革是牵牛花的工程,关键是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多次以报纸披露为核心,真正还给市场权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从世界范围看,注册制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我国股市具有新兴转型优势,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适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证券记者:近年来,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机构投资者比重上升,它有那些影响? 新炒的坏投资习性被价值投资理念所取代,你怎么看?
肖钢:这是市场生态改善的结果,也是市场日趋成熟的表现。 随着专家机构投资者的增加和科创板创业板改革的深入,加上常态化的退市机制,加大市场执法力度,这些都将明显冷却绩优股的炒作,这是改革的效果。
目前,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公司经营状况分化,尤其是疫情加剧了这一趋势。 因此,受疫情影响小、疫情原因反而导致公司经营收入增加、且风险承受能力强、收益率稳定、增长预期高的领域企业股票备受投资者青睐,是市场正常现象。 当然,资本是逐利的,有时是盲目的,如果被所谓的龙头股过度追捧,那么泡沫就会发生,市场迟早会被调节和纠正。 这是收益共享、风险共享的市场属性。
证券时报记者:上市公司质量的好坏关系到资本市场能否稳定健康快速发展,你认为应该如何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的快速发展?
肖钢: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资本市场稳健快速发展的基础,也是吸引中长时间资金上市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我认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 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说,一是督促完善的公司治理,只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有效,公司才能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快速发展战术,不会盲目扩张,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收益 二是加强上市公司新闻公开,提高公司经营透明度,完善、真实、及时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履行社会责任状况。 三是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四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统筹推进资本市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性规则,加快上市公司转型升级,促进卓越增长。
尽快修改信托法建立家庭信托制度
证券记者:你今年的建议集中在那些方面?
肖钢:我今年两会带来的建议涉及到家族信托制度的建立。 建议推广家族信托作为民营企业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以促进民营企业财富的顺利传承,降低民营企业财富在传承过程中的社会效用损耗。
民营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重要作用 未来10到20年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巨大挑战。 民营企业家财富的保护和继承不仅涉及民营企业自身可持续快速的发展问题,还涉及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民间投资、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用不懈的拐杖加强顶层设计。
其中,家族信托是民营企业财富保护和继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在代际传承中,民营公司家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公司的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者的利益而持股管理,从而比较有效地隔离产权的被动分割风险,避免家族的争产和子女的浪费,促进民营企业的顺利传承,在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的财富 为了防止最大限度地增进民营企业财富的社会效用,家族信托在国外广泛使用,国内许多民营公司家也在国外设立了家族信托。
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企业开展家族信托服务,截至去年6月底共设立家族信托9049个,财产价值1863.52亿元。 由于信托制度尚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财产以现金为主,但上市公司的股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不动产难以成为信托财产,大大限制了家族信托的功能,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造成了民营公司财产管理和传承的困局。
证券记者:你认为现行的信托制度有那些问题? 应该从那些方面进行改善吗?
肖钢:目前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信托财产缺乏非交易性过户制度。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但实质上与国际上实行的信托制度一样,委托人需要以非交易方式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 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不能根据信托文件直接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名义变更,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营企业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的核心功能。
二是缺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以依法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的,必须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确认财产转移,信托才能生效。 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失败,信托企业只能按合同法持有信托财产,在变更名义和登记审查上存在诸多障碍,难以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等方面的制度特征,制约了家族信托的迅速发展。
三是缺乏信托税制。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与民事信托非交易性名义变更的特点进行比较规定,因此该税务机关一般将信托财产留置视为市场交易行为,因此产生的高额税负使得非现金资产难以设立家族信托。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公司,民营公司家对家族信托的诉求非常强烈。 促进民营公司家财顺利传承,降低民营公司家财在传承过程中社会效用的损耗劝告,为了推进家族信托作为民营企业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
一是尽快修改《信托法》、完全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 在法律方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对受托人应尽的自身义务、忠实义务、慎重义务、比较有效的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建议加强受托人的管理。
二是建立与家庭信托合作的基础设施。 建议相关部委考虑制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名义变更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制,处理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
三是提出《信托法》的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公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处理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是加强监管。 信托是一种跨越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继承计划,为了消除民营公司家的后顾之忧,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托人破产后的连续性。
标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绩差股炒作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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