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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5日发布。 根据《通知》,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采用。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网上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有承担风险参与的自由。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五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对比特币进行产品和服务定价。 公布后,比特币在中国的实时交易价格瞬间从7000元跌到4521元,跌幅达到35%。
《通知》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采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网上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有承担风险参与的自由。
央行指出,鉴于比特币属于特定虚拟商品的属性,可能存在三种风险。 一是高投机风险;二是洗钱风险高;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和组织利用的风险。 但是,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由于比特币总量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各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比特币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因此,比特币的相关风险远远没有冲击到我国的金融体系。
《通知》规定,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买卖或者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例如,不得向用户提供比特币的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者以比特币为支付结算手段开展比特币和人民币与外汇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保管、托管、抵押等业务的比特币相关金融产品,是信托和基金等投资的目标
《通知》指出,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网络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并且,《通知》对比比特币存在高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证明、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
《通知》强调,为防止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假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宣传,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日常工作中正确采用货币概念,加强社会公共货币知识教育,虚拟商品和虚拟 要求将投资风险的合理控制、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文案中,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 相关主题
虚拟比特币的中国现实
标题:“五部委监管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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