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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政策决定》确定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海外资公司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指引》、 《外国公司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公司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营出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内有关行政法规”

根据《政策决定》,扩大服务业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室

“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内有关行政法规”

《政策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试行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标题:“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内有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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