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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局昨日发布《关于中央公司资产转让入场交易若干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公司资产对外转让,首期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判断结果。 明确新挂牌价格低于资产判断结果的90%的,应当征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确定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通知》规定,中央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大致情况,在依法设立的公司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涉及公司内部或者特定领域的资产转让,需要国有、国有控股公司之间协商转让的,由中央公司负责审查批准。
根据《通知》要求,资产转让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判断的,应当作出判断,履行相应的批准、备案手续,首期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资产判断结果。 转让人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明确转让新闻公告期限。 挂牌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新闻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新闻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公开募股产生两个以上受让者的,应当采用竞价方法进行交易。 公开募集未产生受让人意向的,转让人可以根据标的情况明确新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明确新挂牌价格不足资产判断结果的90%的,应当经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确定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资产转让成交后,基本上必须一次性重复支付所有交易价款。
标题:“国务院国资委: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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