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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从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出口税费或免税货物外,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并符合四个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征(免征)税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公司是增值税的常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新闻一致;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届满之日内汇款; 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属于外贸公司的,购买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消费税专用缴纳单(分割单)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纳单,并且上述证件的相关复印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关复印件一致。

标题:“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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