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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下发通知称,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出
本报讯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要求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包括电子商务出口公司为增值税常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4个条件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新闻一致;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届满之日内汇款; 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属于外贸公司的,购买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消费税专用缴纳单(分割单)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纳单,该证明的相关复印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关复印件一致。
此外,通知还指出,为电子商务出口公司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信息平台不适用该通知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标题:“财政部及国税总局确定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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