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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订,能够对领导干部的真实人品、实际从业能力以及实际从业成绩加以考核选拔,细化规定
“这次修订对领导干部的真实人品、实际能力和实际业绩进行了审查和选拔,细化规定的操作性很高。 ”1月16日,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刘素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最近,中共中央委员会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2002年公布的文件进行了编撰和完善,增加了“裸官不得提拔”等多项细节的选拔条件和考核标准,更加详细地选拔党政干部。 关于修订后的《条例》,政府定位为:“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守,也是从根源上防控选拔任用人员舞弊的有力武器。” “亮点多”成为外部对《条例》修改的评价。 《条例》列举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等7个大框架。 针对2002版,新《条例》大致增加了“以德为先”。 “增加这样的软评价条件,选择‘德才兼备’的领导,正是要选择领导干部,必须从社会底层,接受客观、发自内心、符合社会基本价值的评价,社会风气、社会道德整体的进步。” ”刘素华说。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 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已经移居国(境)外的; 受到组织解决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影响而被录用等“缺德”行为的人,不被列为考察人选。 “对‘裸官’的限制,其实是要迎合社会的关注。 “裸体官员”太多了,他们对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忠诚性受到质疑,所以这种人不应该出现在公职中。 ’刘素华认为,增加这一规定有助于消除“裸官”现象。 业内专家表示,新《条例》将过去的大致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止凡人贪婪的预防性功能。 其中,“大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品德和才能不能为大众所接受,群众基础较差。 对“裸官”的管制,首要考虑的是防止腐败行为,特别是贪污警察的逃跑。 刘先生认为,增加“公众认同”的评价标准具有特别深刻的意义,可以改变目前存在的“上有责、下无关”的官僚主义做法。 有了这项规定,就可以提请官员关注指导行为的实际效果,即符合社会大众利益的业绩行为。 新《干部任用条例》还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务责任追究制度。 将旧标准“提格”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h )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带病提拔”等现象,本来就是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今后,党委的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承担责任。 另外,引咎辞职、因解释责任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水平的职务。 针对2002年的规定,对被免职的干部加强了说明责任。 刘素华认为,有缺陷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公共资源管理机制是腐败泛滥的客观条件。 因为这种反腐的关键在于干部任用机制的改革。 这次中央撰改《条例》可以看作是从“根本”上根除腐败的重要改革。
标题:““裸官”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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