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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贸区内参照国际惯例,除非做好准备,否则建立完全退出市场的机制,防止大量“僵尸公司”、“休眠公司”出现。 处理投资者担忧,维护债权人利益,树立自由贸易区公司诚信形象,为建设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区奠定系统性、周全的法治基础,形成可复制、可宣传的先进经验。 这是上海市人大代表15人在向召开中的上海市人大第十四届第二次会议提出的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这项《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贸实验区市场化退出机制)的议案》,由童丽萍、姚治国等15位人大代表提出。 该议案认为在自由贸易区建立完整的市场退出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快速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上海自由贸易区可以先行先试的重要副本。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为了实现新经济管理模式的核心副本和目标,已经探索并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国际化市场准入机制,相继提出了扩大市场准入、投资和推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措施,“一 注册公司的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了近5倍。 根据该《议案》,市场主体正在进入或退出,在自由贸易区设立的公司同样有可能遭遇经营上或财务上的困境,要平衡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劳动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繁荣
根据该《议案》,自200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种不同的程序,作为破产保护制度的和解与重整程序,参考了国际通行的破产保护理念和相关制度规则。 企业法也对企业清算有规定,近年来加强了强制清算的规范,希望依法处理企业的消亡问题。 但总体而言,破产保护和清算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市场化退出尚未成为处理陷入困境的公司的首要途径,许多公司在陷入困境时不寻求破产保护,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高管出走,无产无破现象层出不穷。 破产制度与个别强制执行规则的冲突,引发了“先赢后赢”的诉讼战和执行战,大量债务未能通过正常的破产清算和预防程序得到妥善解决,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和地区间的司法冲突,可再生公司失去了破产和解和重振的机会,进一步损害了社会的诚信和法治环境 第一,有三个理由。 一是目前市场退出机制的设计存在缺陷。 目前的破产制度设计缺乏启动破产程序的激励机制,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管理者基本上以债务人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基本上从根本上接管,基本上阻碍了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意愿; 二是市场退出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联系存在问题,政府部门在市场退出制度中的定位和功能有待确定;三是破产保护理念的普及宣传严重不足,没有充分形成合理对待市场退出制度的社会文化环境。 很多人都说“破”的颜色变了,普遍存在着害怕破产、厌恶破产清算的心理。 在普遍缺乏诚信和约束的环境下,“借款合理,依靠借款有利”的债务人放心,不会主动寻求处理方案。 “有债不讨,不还债”的恶性循环加剧了社会诚信问题和矛盾。
与上述问题相比,该议案表明,“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大力转变经济快速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公司跨领域跨行并购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势。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相当数量的公司将关闭、停业、重组、转让。 如何探索和建立公平、富裕、比较高效的破产制度,使经营失败的公司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破产及改革事务,成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立完整上市机制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没有优胜劣势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就不是市场经济。 因此,上海自贸区未雨绸缪,建议先试着率先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是上海自贸区建设初期就要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育和建设国际化、法治化经营者环境的必然要求。
标题:“树立完整自贸区市场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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