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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重新审查银行领域监管的收款标准。 收款复印件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比较有效期为3年。
关于监管费用,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种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企业、信托投资企业、金融租赁企业、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机构”) ) ) ) ) )收到的机构监管费用,与被监管机构上年末的实收资本有一定比例和风险
具体收款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 风险调整系数经被监管机构监管考核明确,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在业务监管费用方面,银监会向被监管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用,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阶段性累计,考虑风险因素后收取。 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用= (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文件分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用。
的分阶段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的部分占0.0043% )、6万亿元以上含9万亿元)、9万亿元以上含12万亿元的部分占0.002% )、12万亿元以上含15万亿元)的部分占0.003% ),全年的档案汇率为上
风险调整系数经被监管机构监管考核明确,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通知指出,被监管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用,可以扣除境内法人缴纳的业务监管费用,但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标准收取的业务监管费用金额。
标题:“两部委重新核定银领域监管收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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