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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给出庭的被告人扣上“犯罪化的帽子”,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大体上是相悖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政策决定》提出了“完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 结合目前刑事审判的实务实践,建议消除出庭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在审判中穿着印有看守所名称、号码的“号服”; 许多被剃光头的男性被告人戴着手铐进入法庭,一审被判处死刑,除了有重大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外,戴脚镣受审的被告人也不少,在审判中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上受审。 这些方法就像给出庭的被告人扣上了“犯罪化的帽子”,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大体上相悖,因此应该消除。

“河南高院院长:应禁止强令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

首先,强迫在押的嫌疑人剃头是违法的。 199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囚犯的通知》,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在押人员剃头”。 让出庭的被告人穿上“号服”也没有法律和政策的根据。 关于戒具,法律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出庭被告人,不戴戒具通常是大体情况,戴戒具例外。 但是,在实践中,随意扩大佩戴警戒具适用对象范围的现象比较常见。 让被告坐在“低栏”受审,是根据1997年1月3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但该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大体上,是制度的迅速发展。

“河南高院院长:应禁止强令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

出庭被告人被贴上“犯罪化的标签”有明显的弊端。 一是与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大体不符。 穿着“号服”,戴上戒具,实质上把他当做有罪者来对待。 二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是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被贴上“犯罪化标签”后,被告人受到压迫,处于被审判的状态,不仅影响了辩护权的行使,还加剧了辩论结构的失衡。

“河南高院院长:应禁止强令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

消除被告人的“犯罪标签”涉及各政府法律机构,目前应当集中修订调整以下法律、规章或政策:

第一,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导,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对消除出庭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问题进行特别调查,共同提出规范意见,“剃头”、“穿号服”、违法“戴戒具”

第二,建议废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导,1997年1月31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撰改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被告人席位设在审判台正面,使用低栏”的规定。 规定被告人席上采用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同的桌子和椅子,根据审判安全的需要,给被告人配备纸和笔。 除一审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或者确实有可能发生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不得使用“低栏”。

“河南高院院长:应禁止强令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建议,被告人在进入审判前,一律脱掉“号服”,并规定除了过于拘谨的服装外,其他都允许便衣。 被告人在进入审判之前,一律解开手铐。 除因暴力犯罪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或者确实有可能发生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禁止给被告人戴枷锁。 未成年被告人不得采用任何戒具。

“河南高院院长:应禁止强令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

第四,在条件成熟时编纂刑事诉讼法,将上述复印件纳入其中。

□张立勇(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长)。

标题:“河南高院院长:应禁止强令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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