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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为了吸引各种所有者权益进入金融租赁领域,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企业试点流程,中国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普通出资人,符合条件的5类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企业,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规定。

“银监会放宽金融租赁企业准入条件”

另外,考虑到金融租赁企业业务开展、风险管理、专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银监会规定发起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公司或境外融资租赁企业,出资比例不低于30%。

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企业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要业务为适合制造业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公司、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银监会同意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放宽金融租赁企业准入条件”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金融租赁企业的业务范围,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扩大了融资租赁资产的转让对象范围,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提供了控股公司和项目企业对外融资的保证等。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企业开办金融债务发行、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企业等升级业务。

“银监会放宽金融租赁企业准入条件”

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方法强化了金融租赁企业股东的风险责任意识。 发起人应该在金融租赁企业章程中约定。 金融租赁企业发生支付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在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健的经营。 方法丰富了完整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利的管理和价值判断,加强租赁物的管理和未担保留存金的管理等,在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完善了审慎监管的要求。

标题:“银监会放宽金融租赁企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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