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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基本规则监管网络金融中访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多年来盛行的互联网金融,搅动了以前流传于金融业的格局,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成为当今市场的热门话题。
与网络金融创新和监管规范等一系列热点问题相比,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
记者:面对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大潮,您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有何看法? 网络金融对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网络,本质上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结算等新闻技术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闻技术的使用可以大幅降低金融服务的价格,将金融服务扩展到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难以覆盖的人群,但这并不能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网络没有区别。 但是,为了便于讨论,也可以狭义地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业务。
记者:人们看到互联网金融大而迅猛的发展,很容易看到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性和普适性,但容易忽视金融产品的风险属性。 特别是目前对虚拟信用卡的讨论,如何让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变得更具讽刺性? 您如何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吴晓灵:用金融基本规则监管网络是讨论所有问题的基础。 希望从三个角度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某网络业务对货币创造功能的影响。 银行的本质是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为用户结算的过程中创造信用货币,所以对有货币创造能力的业务,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 信用卡是商业信用,应该在法律上赋予公司发行信用卡的权利。 但是,拥有支付功能的机构允许发行虚拟信用卡是否会创造新货币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 余额宝们将90%以上的资金通过银行协议存款和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有什么不同,对货币创造有什么影响,这是出台政策时需要考虑的基点。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否方便高效地完成交易媒介的功能,并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由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都是弱实名账户,即与银行账户相关的账户,没有与银行签订跨行的身份证明合同,不能完全保障是实名账户和顾客的意愿行为,因此资金被骗或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支付账户结算金额少的,犯罪行为对资金持有人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都不大,可以接受,但金额较大的,需要加强监管。 我们有必要在方便安全的大致基础上比较研究业务规则。
三是互联网融资在融资双方都容易投资时能否保护投资者的好处。 p2p和众包都是直接连接投融资双方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其核心是融资平台处理投融资双方的新闻不对称问题,让投融资双方自主决定,所以征信能力、信用判断能力决定融资平台的成败 由于我国没有成熟的个人信用判断体系,也没有成熟的微型公司信用判断体系,融资平台做大业务、覆盖经营价格十分困难,长期快速发展的平台正在做出这方面的努力。 但是,一些急于成功的平台为了追求利润,需要在短时间内将事业做大。 因此,偏离直接融资新闻平台的定位,以高额回报聚集客户、开办“资金池”业务、共享债务转让,非法从事需要金融牌照的业务,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发行证券的红色
记者: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是为了更好、更健康、更快速地发展网络金融,发挥每个人的“鲶鱼”效应。 你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前景有什么看法? 以前,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吴晓灵: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也是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改革的助推器,但我们需要在一定基本基础上的创新,需要在一定基本指导下共同探讨问题,使市场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有太多的金融监管,中国的金融机构为社会大众提供的金融服务太少,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掀起了这样的轩然大波。 我们希望借助这股东风促进对前所未有的金融反思,不仅为大企业,也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标题:“吴晓灵:用金融基本规则监管网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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