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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9日电(记者罗艾桦)《广州市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的若干规定》近日获得通过。 广州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调解医疗纠纷。

根据《规定》,市医调委员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设立,市医调委员会的设立和调解工作的开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今后,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市医调委员会应当派人员到现场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其中,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当事人共同向市医调委员会指定调解人调解或共同委托。 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3名调解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或委托1名调解人,第三名调解人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市医调委员会指定。

“政府购买服务 调解医疗纠纷”

《规定》还确定,为了实现中立,调解员全部面向社会招聘,不是医疗机构,也不是机关和事业单位,但必须懂法律和医学。 市医调委还可以要求调解人回避或者更换调解人名单,调解人必须在事务所醒目位置公布,以方便当事人选择录用调解人。

“政府购买服务 调解医疗纠纷”

负责起草该《规定》的广州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吴明场表示,医调委将成为除行政、司法、仲裁外处理医疗纠纷的第四种方法。 医调委只是为日益频繁的医疗纠纷提供了多种处理机制,至于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权利依然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政府购买服务 调解医疗纠纷”

《人民日报》《年04月10日15版》

标题:“政府购买服务 调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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