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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5月8日起,基础电信运营等五敏感领域的境外投资项目无论限额,均需国家发改委批准,其他领域中方投资额不足1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只需进行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昨天公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方投资额为10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领域的海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在20亿美元以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领域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五敏感领域境外投资 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备案管理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立邦交、受到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的国家和地区。 敏感领域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软件媒体等领域。

根据备案管理办法,除上述规定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公司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公司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地方公司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

“五敏感领域境外投资 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并购或投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事业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新闻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新闻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

“五敏感领域境外投资 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与原21号令相比,此次公布的审批备案办法在复印件上有以下变化:

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缩小审批范围,对普通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根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领域的项目外,国家发改委的批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以上,

“五敏感领域境外投资 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二是突出依法行政,确定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 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违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规定的手续和条件进行项目审批、备案等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另外,还确定了对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标题:“五敏感领域境外投资 需国家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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