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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银行有病,支付宝( Alipay )有药”,近日,一组标语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热议。 最近,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远远大于目前的金融改革。 另外,关于网络金融监管这一焦点的讨论也达到了沸点。
“网络金融不应因快速发展不成熟而自由放任,而应通过监管促进快速发展。 在职能监管上,必须形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客户保护; 在组织监管中,急需建立监管的是p2p网络贷款和云基金融资。 ”中国投资有限企业副社长谢平指出。
作为《网络金融报告》的课题主持人,谢平近日在博鳌亚洲论坛的年会上作了上述表示。 该报告对网络金融的风险、监管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监督管理必须小心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不实施监管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但实施严格的监管有可能扼杀创新的快速发展能力。
在同一个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是要适度监管,制定基本规则,不公平不平等竞争,四个方面要做好。 二是分类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 三是联合监管,减少监管套期保值;四是创新监管,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监管有效性。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也表示,过度监管将阻止创新。 特别是新事物处于初期阶段的时候。 因此,如果政府尽早制定监管规则,就有可能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活动形式,包括金融基因自古传承的东西,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这是因为以往的规制条文和现在的规制构想无法规范。 ”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吴卫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吴卫星认为,央行、银监会等政府部门应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以往对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监管经验,也适时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之处,在不抹杀灵活、高效、创意特点的情况下,较为有效地规范领域参与者的行为,
“网络金融协会”喊道
最近有消息称,由央行主导设立的新闻网络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 该协会由中央银行条法司主导建设,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律管理为目的。 目前,该协会正在向民政部报告批量采购。 在此之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网络金融专门委员会成立。 这是一级协会设立的二级支部。
中国银行(行情、问诊)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战术快速发展部副社长宗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领域协会隶属于领域自律组织,通过发挥自律的管理作用,推动统一的领域服务标准和规则的形成,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新闻金融协会是全国一级协会,直接由中央银行管理,不属于某个协会。 这体现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的高度重视。 成立互联网领域协会,有利于政府监管和领域自律并举的多层监管体系的形成,体现了主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并进行适度监管防范风险的理念。
据吴卫星介绍,此次成立的网络金融协会是一级协会,有更高的水平。 相对于前者,网络金融协会关系更为广泛,基金企业等越来越多的被邀请加入金融业机构,从以前开始就为金融业与网络金融的共同协调快速发展提供了谈判平台。
“结合目前国内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态势,中央对网络金融快速发展的重新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表明中央意识到了金融创新监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吴卫星表示,协会将建立一个协商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不同阶段,在配套的具体监管政策还未出台之前,通过领域自律,可以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规避较大的风险。
“然后,在相关监管政策的推出过程和上市后的执行过程中,协会可以让各方提出充分的意见,使政策的推出和实施更加合理有效。 ”吴卫星强调。
一行三会的“新职业”
“关于监管职能的边界,可以逐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个自律平台的作用,以此为缓冲,根据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逐步调整领域监管的基本线,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细分还应考虑实际的市场操作,不应该使用“一刀切”的粗放式方法。 ”吴卫星指出。
在监管方面,除了成立全国性的一级协会外,还急需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政策。 据悉,由央行主导,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工业信息化部等多个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比较的监管办法。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银监会根据国务院的相关部署,负责相关监管研究工作。 」阎民查明。
并且,今年3月以来,央行密集分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结算业务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 Alipay )企业离线条形码(QR码)结算等业务意见的信》等相关政策文件。
宗良建议,在我国目前的分工监管模式下,应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性质进行分工监管,对存款型金融机构这类主体应由银监会监管。 证券的性质主体应当纳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
“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协调和信息表达,推进监管联合制度的建立,未来要快速发展功能型监管模式。 推进互联网金融公司领域自律机制的建立,形成多层领域监管体系。 ”。 宗良补充道。
“不管怎么分,互联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网络金融依赖于以前流传的商业银行等资金账户和支付体系。 ”吴卫星表示,越过这个“篱笆”,互联网金融可能会严重破坏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引发诸多问题。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远离银行系统的趋势很可能因资金流动不透明而引发洗钱等一系列问题。
吴卫星一方面提出以中央银行为中心进行多项合作监管。 央行作为核心,对网络金融监管发挥统一和协调的作用。 另外,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对网络金融细分行业,如众包平台、第三方支付分别进行监管。
可以学习美国的两个经验
目前,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正在建设中。 吴卫星表示,有关部门在保护网络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尽快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保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实施政府监管和领域自律。
吴卫星建议,首先需要确定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 其次,要逐一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领域自律体系。 最后,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保护金融创新成果。
实际上,虽然在海外“网络金融”一词还不确定,但在海外利用网络的金融业务很早就开始了,各国监管思路的差距也很大。 记者表示,以美国为例,其第三方支付由美联储保险企业( fdic )负责监管,众包平台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负责监管。 年,美国通过了《创业公司融资法案》。 该法案开放了云基金的股权融资,降低了微型公司的融资门槛。 此外,英国于年成立的英国p2p金融协会在全领域规范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客户保护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首席执行官安晓博在与证券日报记者的采访中表示,他知道美国金融市场高度开放、监管制度低、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对创新要求高。 在美国虽然没有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但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中心的金融创新形式已经蔓延。 美国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方法:第一,给予足够的时间来鼓励创新;第二,与现有创新模式相比,专门设计能够化解或弱化风险的多种配套制度,在不损害创新的情况下诱惑健康快速发展
“这两种方法都值得我国参考。 ”安晓博说。
可以实施许可证制度
宗良说,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和欧盟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差异。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要点在于资金转移过程,实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保险企业等多个部门实行功能性监管。
在美国,支付机构需要获得州一级货币汇款牌照,沉淀的资金不能用于贷款、投资等活动,需要接受联邦和州二级的反洗钱监督。 与美国的职能监管模式不同,欧盟的监管基本上是机构监管,支付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申请相应的牌照,接受与银行同样的监管。
“有很多方法可以参考。 例如,使用功能型监管,加强不同监管主体的信息表达和协调。 ”宗良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非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服务。 和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具有很高的同质性,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网络融资、渠道业务、虚拟货币和其他。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宗良的建议,一是实行牌照制度,强化市场准入标准; 二是实施职能监管,建立监管部际协调机制; 三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建设,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特点四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同类业务的同一管理。
“我国相关部门既然已经确定市场化的改革思路,就必须尽快立法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充分利用存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吴卫星强调。
标题:“网络金融如“掌上明珠” 一行三会备战“新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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