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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设立多个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的“防火墙”。
草案三审稿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规公共预算所需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明确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国债清偿债务的方式筹集。”
三审对地方发债规定了许多限制,如确定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举债方法仅限于“发行地方国债”的用途是“常规公共预算所需建设投资资金的一部分”,“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债务必须是“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三审还将在债务规模和管理办法上设立“防火墙”。 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发行的限额借款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政府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方式清偿债务或保证他人的债务 然后,强调杠杆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管。
标题:“预算法三审稿拟适度放开地方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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