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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定》出台了

控制特大城市新建设用地规模

1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土部表示,要防止地方在快速经济发展中快速盈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刚性管理,就必须整体控制用地规模,实现“控制总量、紧扣库存、提高质量”。

“国土部发布土地新规: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介绍《规定》起草背景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消费量不仅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新兴经济体国家,地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大,城镇建设区人口密度大幅下降,脱离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国土部发布土地新规: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低效用地占40%以上,农村空闲居住宅达到10%至15%。 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市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设区的11%。

为此,《规定》首先通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建设用地的规模、配置、结构和时机安排,并确定了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和划分管制规定不容突破。 国土主管部门要通过规划、规划、用地标准、招商引资等手段,比较有效地控制特大城市新建用地规模,适当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快速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诉求。

“国土部发布土地新规: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其次,《规定》健全了用地标准,建立了更严格的用地约束制度。 确定了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区规划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标准。

“国土部发布土地新规: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另外,在“优化用地布局、存量空之间”方面,《规定》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明确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立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用地节约。

在“完善市场布局,促进用地有效利用”方面,《规定》扩大了土地有偿采用范围。 首先,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宅、特殊性质的用地可以通过采购方法供给外,国家机关的事务、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产业)等经营用地将有偿采用。 其次,通过地价吸引土地资源被有效利用。 各类有偿采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格标准。 禁止以土地交换项目、预征后返还、补贴、奖励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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