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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和法制办公室等十一部门按职能划分,制定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现阶段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中央农村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开采权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确定的赋予农户集体义务的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也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产权。 这是因为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的这三项重要权利。

“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要使农民进退有路,使城市化的推进过程更加顺利和谐。 ’赵阳说,城市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农民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事实上,关于农民进城是否以放弃“三权”为前提,业界争论了很久。

农业部一位规划设计研究员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农民产权不明确、收益分配权不足、参与权不足,农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但‘上台阶’无法负担城市生活的价格,陷入贫困。”

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其产权的缺失是制约农民权益维护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许多违法用地中,有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一位地方官员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违法违规占地的形式有出租代办、违规扩大、各种工业园区的设立和未经批准的抢先安排。” 其中最常见的租赁代办手段,似乎是村级组织租赁、农民自发志愿者,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是村干部和上级政府来工作的结果,有些地区是新建小城镇强制农民交出耕地,同意拆除。 “这是对农民权益的严重侵犯”。

“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另一方面,农民收益分配权的不足,农民无法享受城市化进程的好处分割。

“农产品(行情、问诊)收益、劳动力出售所得、集体资产经营红利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取得收入的来源,特别是集体土地经过城乡土地统一后,可分配给集体农民的增值收益,是城市化后的重要保障。 ”这些地方官员对记者说。 但是,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合理完整的城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透明度不高,无法调动农民参加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制度保障“三权”

在谈到如何保障农民进城“三权”时,赵阳表示,目前有关部门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积极落实长期不变的中央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法落实农民土地

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较为有效的实现形式,切实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为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保护城镇农民“三权”不受侵害,《意见》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授权书,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开采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法和集体经济较为有效的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转移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转移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作。 依法自愿、有偿、大体上是吸引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实际上,已经对许多省份如何保障城镇农民的“三权”问题进行了试点探索。

指出山东省德州市应通过发布《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的方法,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农村土地,合理补偿地面附着物。 以及宅基地投资建设的合法附着物,其补偿资金归农民所有; 村内道路、集体投资建设的合法附着物和土地,其补偿归集体所有; 对于增减挂钩带来的土地指标收益,必须确定农户与村庄的集体分配关系。

“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浙江省湖州市发布《德清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由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全部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工作,将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后,直接入账股票红利。

并在改革过程中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聘用、收益、流动和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功能、农民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和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并保障农民自由在城镇定居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农业部相关司局今年业务上的重要任务。

赵阳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开采权是依法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未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全面均等化,城镇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法律也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标题:“十一部委联动户籍改革:农民进城不必退出“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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