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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正在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继今年4月银监会合作部昨天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1号文》)后,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工作,银监会于今年7月底正式发布了《农村合作 4月发行的《11号文》是为了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资产投资业务的规范化,《215号文》是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的监督 “215号文”严格规范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的开设品种和条件。 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重复开展支农业务,要求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快速发展相适应的大体情况,安全审慎地开展资金业务。 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时,监管评级应在三级以上,具有专业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的资金业务经验。 分析人士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多为资金提供者,监管层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债券评级的限制,很可能使一些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再增加对低评级债券的投资,从而影响这些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银行的合作 此外,《215号文》加强了省联社资金工作的服务性,特别是改进了省联社的服务方法。 银监会要求,省联社以向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运用新闻和投资渠道为首要服务方法,由法人机构根据省联社提供的新闻和渠道直接与对方交易,或由省联社提供中介代理服务通过三方协议运营 关于省联社迄今为止组织各联社资金的办法,根据《215号文》,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资金。 不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投资渠道不足的法人机构,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充裕资金的,双方应当按照市场化大致签订一份合同期存款合同。 监管层还要求规范省联社的资金来源和运用,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债券投资要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建立交易止损机制。 交易账户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常规风险准备的50%或者银行账户减值准备已经超过减值准备的省联社,投资规模不得增加,省联社支付给法人机构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家管理、封闭运营。 有机构分析认为,《215号文》的目的是将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恢复到流动性管理和投资收益适度提高的本质,防止农村金融机构过度追求收益,忽视投资风险。 关于收益分配,银监会要求省联社的资金业务收益按“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大致情况分配,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存款利息和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格市场的平均利率。 省联社不得违规阻止资金业务的收益,不得采用中列支应采用管理费支出的项目。 对地方监管机构,《215号文》指导监管机构结合当地“三农”服务情况、法人机构经营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稳妥适度、审慎地开展资金业务,比较业务规模激增和各类经营风险 并以加强对省联社资金业务服务范围、服务方法、投资风险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的持续监管为要点。 严格检查行政集中资金的行为,严格控制储蓄资金激增。 基本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的地区,不得增加存款资金量,省联社聘用资金占法人机构自营资金的比例应逐渐减少。 另外,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各银监局应当在去年1月底前,向银监会报告省联社及法人机构的资金业务内控建设和完善改进情况。

标题:“农村金融监管再加码 严防资金业务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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