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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北京9月28日电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暂行调整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自年9月挂牌以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在国内外引起积极反响。 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项措施。 为了完全保障法制,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与扩大开放措施实施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务院暂时调整上海自贸区内部分准入措施”

《政策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空业规定》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

“国务院暂时调整上海自贸区内部分准入措施”

《政策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调整,及时调整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政策决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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