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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依法治国
深化改革要用良法善治“开放”“断后”
法治引导财税社会保障国有企业等改革进入“深水区”,保障
到改革开放的今天,财税改革、社会保障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许多行业各方面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挑战严峻,任务繁重。 日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执政的理念,令人振奋。
许多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依法治国既有为改革披荆斩棘的“开放”作用,也有使改革不失方向的“断后”作用,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导和保障力量。
将立法和改革决定联系起来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重复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公报还指出,要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使重大改革依法有据,立法能积极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改革深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凡是属于重大改革的,都必须有法律根据。 许多专家认为,在包括财税、社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等多个行业的全面改革过程中,应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北京大学财政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改革进入深水区,很多时候,如果没有法律,改革就不太容易进行,所以没有法律的就立法,有法律的就不能适应,应该编撰改变的就修改,应该废除的就应该废除。 ”
“如果改革的精神与现行法律矛盾的话,首先必须修改法律。 这就是法治的牵引作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本文说。
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这次财税改革以“立法先行”为中心大致展开。 刘剑文表示,8月预算法4审通过,修订后的新预算法规范了政府收支行为,强化了预算硬约束,明确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引领了整个预算制度的改革。
除预算法外,房地产税立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也将成为下一阶段财税改革的重点工作。
“房地产税改革最初在上海重庆试行,但这不是依法进行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非常确定地规定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及时推进改革。 先立法,后改革,这样出台的房地产税方案更科学,社会认知度更高。 ”正文说。
许多专家认为,过去,先立法后改革,立法似乎会阻碍改革,而没有看到法律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
“我们以前认为改革就是要突破现行法律。 在改革初期,许多改革的实施没有通过法律的修改。 这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法治和改革的关系。 ”正文说:“我们以前认为法治在事后很重要。 我认为法律的第一点是问题发生后的制裁。 现在,法律应该越来越多地发挥带头、在事件中规范化的作用。 ”
保障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加强主要行业立法,加快完全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专家认为,现代国家治理最本质的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所有科学的治国理念和改革措施都需要健全的法治提供保障。
“四中全会提倡建立法治国家。 如果不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改革就有可能迷失方向,过去给予的教训就很深刻。 ”刘剑文表示,法律保障改革的实施,意味着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的方案不会迷失方向,在实施中不会夭折、变味。 以财税改革为例,应重复财政法定、税收法定,保障纳税人权利,规范政府权力,这体现了法律保障改革。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褐福灵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四中全会的召开,将加快社会保障行业的立法,为社会保障改革提供保障。”
褚福灵表示,社会保险行业相关配套条例有几十项,有些已经制定,如个人权益保障办法、社会基金预缴办法、还有一些像生育保险条例一样正在制定中。
“未来,应该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 像社会保险基金行业一样,涉及大量的钱,如何妥善管理这笔钱,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 他说。
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张晨介绍说,正在深入改组制定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方案,但由于方案目前僵持不下,各部门分歧较大,分歧严重,方案目前陷入僵持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所突破。 未来改革要实现突围,就需要立法保障。
“人大应当在人大审议其作为立法者的作用,如国有公司的进退、重大事项。 现在的情况很好,是国务院制定行政命令政策决定的。 那一年房地产领域国资退出时,几乎没有人大手续,实际上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张晨说。
承担法治经济的漫长道路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重视法治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倡建立法治国家,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因为,法治推进改革不仅是理论问题,所有法律的制定和编撰都是利益的重新划分。 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精神才刚刚开始,法治经济可以说还举足轻重。
本文强调,现行法律应逐步细化,以现行税法为例,法律规定不细化,需要制定确定征管的实施条例,这实际上是对税务机关的授权。 现行立法是指从粗到细实现,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不由国务院规定。
褚福灵认为,社会保障行业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从立法角度看,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实践诉求与发达国家差距还很大。
例如,《社会保险法》都是纲领性的、大体性的、需要细化和完善的。 社会保障行业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有些现实问题不能规范或者抽象。 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解决社会保障权益相关案件较少,不是因为其中没有问题,而是因为相关法律粗糙,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
“社会保险法1万字以上、90字以上,很简单。 德国法典非常厚重,非常细分的美国社会保障法有一千多页。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法都是几百页,我们只有十几页。 褚福灵先生这样说道。 “具体到社会保险行业,相关的配套条例和方法大多没有制定。 例如,养老保险还没有统一的法规方法,甚至没有条例。 这不利于制度的完整和快速发展。 医疗保险也没有法律规定的补助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于1999年公布,已经十几年了,需要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的暂定方法已经出台,但只是框架性的文件。 ”
“我们说法治的时候,除了立法之外,还包括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等。 ”刘剑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刘剑文说,第一,立法任务并未全部完成,许多改革行业的立法不完善。 四全会认为,为加强要点行业立法,财税立法确定属于要点行业立法,任务依然繁重。 第二,建立法律实施制度。 例如,如果预算法已经被修改,那么之后,如何保证预算法的比较有效的实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逐步处理。 第三,法律的实施还包括司法。 司法制度改革是领导干部不能参与司法案件、建立区际法院、建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等重要因素。 最后还有法律监督体系的建立。 完成这些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标题:“深化改革需良法善治开路断后 法治经济长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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