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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规范证券公司与企业协商解除持续监管行为
马婺妤○颜剑记者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昨日出台新规则,主办证券公司与挂牌公司协商解除持续的国内协议更加规范。 从今天开始,主办证券公司与挂牌公司协商决定解除持续国内协议的,挂牌企业应当与原主办证券公司分别签订终止协议和新的持续国内协议,由原主办证券公司向全国股份周转系统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为股东总 证券公司与两网和退市企业协商决定解除持续的国内协议的,也适用本规则。
全国上市公司昨日包括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主办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协商持续国内协议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和《主办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协商解除持续国内协议审查重点》)以下为《审查重点》。 后者在总结前期审查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发表。
《操作指南》和《审查重点》对上述复印件作了详细规定。
全国持股企业相关人士表示,出台上述两项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主办证券公司和挂牌企业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监管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根据《操作指南》,主办证券公司与挂牌公司协商解除持续监督协议的,在挂牌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挂牌企业与原主办证券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并与监督若干事项的主办证券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监督协议。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防止资料受理后可能存在的一方反悔的风险,规范资料的提交行为。
《操作指南》还将材料提交期限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的10个转让日,全国股权转让企业在收到材料或反馈意见后5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发出无异议函。
同时公布的“考核重点”也证明了主办证券公司与挂牌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决策,将持续的境内协议证明报告及相关文件报送全国转股企业后,全国转股企业考核过程中备受瞩目的重点。 证券公司和主办挂牌的企业应当按照《考核重点》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相关资料。
上述负责人表示,全国转股企业将继续总结实践,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指导文件。
标题:“新三板规范券商与企业协议解除持续督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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