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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日

各上市公司:

贯彻《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关于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董监高)

一、从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企业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通过二级市场认购的企业股份后,继续以其他方式减持取得的企业股份,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大股东减持通过二级市场认购的企业股份,《减持规定》的减持事先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不适用。

所述二级市场购买是指通过本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购买企业股票。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企业人民币普通股(a股)、人民币特别股) B股)时,减持比例的股份总数根据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份)H股)的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减持股份的,单一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转让价格范围的下限按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商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权转让人、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转让人、受让人,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关于落实《上市企业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联一些事项的通知”

六、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事前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和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 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减收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解决。

通知这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六年一月九日

标题:“关于落实《上市企业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联一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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