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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对重组方的业绩承诺负责
北京报纸
资本七日谈
最近,有媒体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并购重组政策进行了新的窗口指导,要求并购重组时做出的业绩承诺不可更改,不可调整。 在8月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重组方的业绩承诺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方不得变更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而高莉表示,在小幅并购重组实施后,承诺完成比例低、媒体质疑度大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开展专项检查,立即打击违法行为。
近年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迎来并购重组高潮,随之,业绩承诺难以兑现的事件频发。 另一方面,在业绩承诺难以兑现的情况下,也有上市公司未兑现业绩补偿承诺,以股东大会的形式变更业绩承诺,帮助重组方逃避业绩补偿责任。 这个方法显然损害了许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证监会,有必要加强对并购重组绩效承诺的监管。
为什么业绩承诺难以实现? 这起因于上市公司合并重组时溢价较高的收购。 上市公司基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并购重组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由于股市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时会大赚一笔。 例如,高价购买大股东、相关人员的资产,甚至垃圾资产,高价收购,从而向重组目的地发送收益。 要支撑高额的收购,当然需要保证重组方资产的业绩。 但是,这些收购资产过去的业绩大多平庸,要支撑高价收购并不容易。 因此,出现了资产质量不足、业绩承诺集聚的现象。 为了实现高价出售资产的目标,重组方经常会提高业绩。
这些平凡的资产在高价出售给上市公司后,业绩的不达标也变得不可缺少。 如果不能实现业绩,则需要进行重组以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由于很多重组单位无法实现业绩,因此未能实现业绩补偿承诺的事件在股市上也屡见不鲜。
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需要要求重组方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正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强调的那样,重组方的业绩承诺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当初的业绩承诺,没有业绩补偿承诺,当初的高级收购也会消失。 既然现在已经进行了高价收购,当初的业绩和业绩补偿承诺就成为了收购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这是不可改变的,必须履行。
但是,如果重组方纠缠不清,或者重组方没有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能力,怎么办?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措施。 一是上市公司回购与业绩补偿额同额的原资产方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企业股份,回购款项直接用于业绩补偿。 二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对重组方履行业绩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重组方不履行领域成绩补偿承诺的,由董监高负责履行领域成绩补偿。
而且,一个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尤为重要。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董监高既是积极的支持者,也是参与者。 由于高级并购多由市场承担,损害的只有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董监高们积极推进高级并购,对收益运输现象视而不见。 因此,让董监高们对重组方绩效承诺的履行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有利于重组方绩效补偿承诺的履行,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质量提高。 毕竟,在追究董监高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董监高并不盲目赞成上市公司的高溢价收购行为。
标题:“强化监管 上市企业董监高应对重组方业绩承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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