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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金企业擅自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并出具警告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称,供销科技在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注册申请文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企业在科技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 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发行人登记申请文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供销科技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企业司采取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详细说明
关于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一下就知道,你的企业在申请科技开发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更改注册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第18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74条的规定,我决定采取对你的企业发出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查一下就知道,你的企业推荐提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技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第18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74条的规定,我决定采取对你的企业发出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了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企业纠正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私会提交纠正情况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标题:“证监会:对中金企业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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