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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实务会议:场外筹资与对外担保红线划定
原标题的异地配资和对外担保红线划定
□本报记者昔秀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会议纪要》。 《纪要》共12个、130个问题中,涉及金融业的部分包括金融客户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的文案,对其实践中存在的纠纷问题做出确定规定。
根据《纪要》,关于场外筹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筹资业务是指p2p企业或私募类筹资企业利用互联网新闻技术,搭建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实现资金融资目的地、资金来源的 筹资企业在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二级仓储功能自有资金或以较廉价融合的资金向融资人借贷资金赚取利息收入案件审理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企业和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 对于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资助人订立的场外筹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纪要》指出,关于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审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共的信服力,需要加以规范。 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企业法第十六条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订立合同,并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 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比较有效。 相反,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判依据援引。 人民法院对尚未审查完毕的一审、二审案件,如果裁判文书本院认为将具体拆解法律适用理由的一部分,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标题:“民商事审判从业会议:场外配资和对外担保"红线"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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