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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的企业债券资本补充及其上市交易、转让若干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补充企业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转让、新闻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企业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授权拟上市及上市的商业银行到交易所发行企业债券补充资本。

最近,银监会积极推进包括减记条款在内的二级资本工具试点发行。 坏账是在不可持续经营情况下可用于吸收损失的银行资本,具有受益顺序仅次于存款人和普通债权人、原始期限在5年以上、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实现减持吸收损失机制等合格标准。 目前,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已经向银监会提出了减记债务发行申请。

“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企业债补充资本”

相关人士表示,《指导意见》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在境外上市的发行外资股票的国内商业银行、或国内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都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减额债务。 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可以选择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开发行,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进行非公开发行。 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税债务投资者共计不得超过200人。

“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企业债补充资本”

《通知》对减记债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及转让相关安排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还证明了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需的资料、凭证募集复印件要求和备案手续。

标题:“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企业债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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