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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公司13日发布了《关于证券企业托管证券投资基金驻地结算业务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文件,直接向中国结算沪、深分企业申请结算业务开通手续。 未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首先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
并且,确认了证券企业为托管基金进行场内交易结算业务时,可以使用托管结算模式和证券企业结算模式。
在风险管理方面,证券企业应当以法人结算为基础,对包括在多边净额结算范围内的所有自营、经纪、托管等业务承担最终的承接责任。 证券企业发生主机业务交易违约时,中国结算有权扣除其自营结算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处置,弥补交易违约。 证券企业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参照相关领域协会对托管银行的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对中国结算发行实施的《中国结算合作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违约客户证券回收业务流程》等业务规定,证券企业作为基金托管人参照适用。 (朱宝琛() () ) () ) ) ) )。
标题:“中国结算:券商可采取两种模式为托管的基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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