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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慈善法立法一定要把法条细化,如果有必要可以写到两百条,出台之后再撰改现行法律法

“在这次慈善法的立法中,一定要细分法条。 如果需要的话,必须写到200条,公布后重新改写现行法律法规中矛盾的复印件,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 ()/h/)一方是政府慈善机构垄断慈善资源,另一方是民间社会组织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行政不当干预已经成为阻碍中国慈善事业正常快速发展的最大“痼疾”。 民政部于2005年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慈善事业法于2006年进入立法程序,后被搁置7年,至2011年11月被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第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导立法。 5月8日,在中国公益研究院组织的“慈善法定位”研讨会上,院长王振耀表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制定成熟的方案向社会公开。 如果立法程序顺利的话,慈善法明年有可能通过。 “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慈善法的立法过程是一个极其不成功的例子。 自去年立法进程由政府主导转变为全国人大主导后,情况得到了根本改善。 ”王振耀说。 根据政府举办慈善活动的《法》 许多参加慈善法讨论的专家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慈善法立法的主要处理问题是明确政府与慈善活动的关系,使慈善活动回归民间本位 中国公益研究院近期报告称,慈善立法长期滞后、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健全,客观上阻碍了每年捐款3000亿元以上、就业3000万人、志愿服务2亿多人。 中国目前没有慈善行业基本法,也没有国家级法律法规名称中含有“慈善”一词。 慈善法规体系分别由独立的组织法、募捐法、捐赠法、税法构成。 分散立法将多个共性副本分散化,在执行中存在法律空的对白,提高协调和执行的价格。 实际上,民政部于2005年开始起草慈善法,其间有几篇稿件,2008年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过草案,这是政府系统内部的立法进程。 但社会各界分歧较大,争议较多,最终未能完成国务院系统内的立法程序,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难产近10年后的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指导小组首次全体会议,公布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 过去慈善行业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按照政府慈善活动的模式制定的,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特征。 例如,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被业内称为《世界上最严格的基金会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募基金会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人员福利事务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10%,全国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元,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王振耀说,这些规定首要的是与当时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营财团制定的进行比较。 公营基金会大部分由退休官员组成,属于公务员慈善活动,政府向这些机构发放补助金,所以他们不需要手续费和事务经费等支出。 “在民间慈善活动迅速发展的今天,同样的规定都严重滞后,造成了现实中的许多矛盾。 ”王振耀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做了以下发言。 “必须细化法条” 这几年的慈善法立法远远超出了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以及我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速度,这种不适应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慈善法立法不像以前那样满足框架性法律条文,必须立足基本法,明确慈善姓“民”姓“官”的规范,使政府归属政府、民间归属成为可能 “在这次慈善法的立法中,必须将法条细分化。 如果需要的话,必须写200条,公布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作矛盾的复印件,才能处理现在的问题。 ”杨团说。 杨团也表示,此次慈善法立法采取开门立法的形式,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目前至少有6份建议书已提交全国人大。 杨团认为,此次慈善法立法应处理慈善资源由谁筹集、慈善资金由谁分配、慈善机构由谁管理、慈善行为由谁规范四个问题。 杨团表示,作为筹款环节,行政化捐赠十分普遍,政府部门贴上告示呼吁大家捐钱,在大灾害面前更是常见。 虽然这笔捐款不是强制性的,但实际上很多人认为“不捐款是不恰当的”。 善款分配的行政化 与善款筹措相比,善款分配的行政化程度更深。 据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介绍,目前慈善行业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政府垄断了慈善资源,大部分基金会和慈善会筹集的捐款都进行了政府的项目,最终统计为政府教育和医疗的gdp。 “慈善法必须打破目前公募基金会的垄断。 ”徐永光说,公募已经形成利益的“铁三角”——公募基金自己不想改。 捐赠公司也不想变更。 他们想为政府项目捐赠很多钱;政府也不想改变。 结果,每年大部分的捐款都用在政府自身上,对民间的支持不大。 杨团表示,目前,地方政府除“土地财政”外还存在“慈善财政”,慈善捐款流入政府“腰包”,原本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公共服务由捐款填补。 杨团表示,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少数劳动者年轻女性等具有公开招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被要求登记国有资产,本来是民间社会捐款,但被登记为“国有资产”。 “以权谋捐赠” 杨团认为,“汇款”不是一个新概念,1998年以后,大灾害汇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政府筹集慈善资源的主体。 每次大灾害时,政府都会向非政府组织( ngo )发放一部分非常小的资金,大部分由政府统一录用。 徐永光表示,这也成为了政府“以权力求捐款”的重要动力。 政府可以垄断慈善资源,但不能垄断爱情。 政府越是“以权力要求捐款”,社会的爱就会凋零。 徐永光说,慈善立法最重要的是政府“以权力要求捐款”,必须清楚地了解慈善机构的资金流向政府账单还是民间组织。 本报记者也明白,善款是否由政府分配存在一定争议。 例如王振耀认为,政府的统一分配比民间更有效率。 杨团表示,近两年来,政府也试图做出一些改变。 雅安地震的捐款还是放在政府整体分配的盘子里,但是慈善机构对捐款有一定的掌握权,可以一边和政府商量一边分配。 杨团认为,与过去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这一进步不够,善款最终应由民间组织分配执行。 杨团表示,政府不能代替政府,慈善活动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工具,政府的社会公益责任应该由税收承担,不能由善款填补。 “将来政府用慈善捐赠支付应由财政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用的,慈善法应将其定为违法行为。 ”杨团说。 政府放权 民政部《年度社会服务统计报告》显示,全年,中国社会组织(包括社区、民办非公司单位和基金会)共计49.9万家。 社会组织增加值525.6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231626亿元的比重为0.23%,年中这一比重为0.32%,一年间减少了28%。 徐永光在年的文案《计划经济难容社会组织生长》中指出,这场衰退除了要以社会组织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即注册难和资源困境,如慈善资源被政府和公营慈善组织垄断为原因,还要以社会服务行业计划经济复苏, 徐永光认为,慈善法的立法目的是推动民间慈善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而不是束缚和限制民间慈善。 中国公益研究院题为《中国慈善立法的现状、挑战和路径选择》的研究报告指出,行政权力对社会慈善资源的垄断造成社会不公平,法律应减少行政不当干预,赋予社会组织权力,赋予地方权力。 鼓励和培养民间慈善机构,让慈善机构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快速发展。 放权的主要之一是废除双重管理体制,确立慈善团体的法人主体地位。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中国社会组织从申请成立到活动开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共同管理。 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缺乏慈善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许多非政府组织很难将其登记为合法身份,成为现行社会组织管理规定中最恶毒的一种。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取消领域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机关。 这四类组织可以在民政部门直接进行审查登记,这是在中央层面取消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信号。 杨团认为,该政策在实践中存在“徒有其名”的情况,特别是对公益慈善机构的定位不明确,将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排除在外。 这些行业非政府组织最多,其中许多不是纯粹的慈善机构,因此很难注册。 徐永光还表示,慈善行业的另一现状是,民办非公司单位可以注册为法人,但法律不承认其产权。 根据现行法律,民间非出资人不享有任何产权,没有分红、没有融资资格,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几乎不能免税。 徐永光知道,虽然有些学校已经很大了,但依然得不到银行贷款,只能借高利贷,赚了钱之后,还高利贷的利息再进行股东分红。 虽然政策中不允许分红,但是在实践中开办学校的钱都是集资的。 不分红的话无法向股东说明。 “例如,投资者想投资养老产业,但谁也不想‘没收’财产,所以整体的人制无法改变,几兆日元的投资根本无法进入。 ”徐永光说。

标题:“《慈善法》立法加速众盼慈善回归民间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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