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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确定国有金融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问题。 通知指出,国有金融公司投资的公司依照公开发行上市办法退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持义务。

通知指出,国有金融公司直接开展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通知指出,决策层在审查投资方案时,应重点考虑项目的投资价格、估值、判断结果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状况统一确定。

并且国有金融公司投资的公司依照公开发行上市办法退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持义务。 可以免除国有股权转让义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权质押义务,即股权分置改革创新新老画到期后,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国有股权在内的股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数的10%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

标题:“国有金融公司所投项目IPO退出应履行减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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