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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地地方债的更替每季度最多发行30%的规模

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样化

■本报记者包兴安

财政部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办理好年份的地方国债(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业务。 各地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大体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 也就是说,到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到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到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置换地方债每季至多发行30%规模”

对此,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集团负责人李奇霖表示,债务互换一季度开始,全年供应波动将得到抑制。 置换债务的发行基本上要求每季置换量控制在当年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表明,与年5月开始的债务置换相比,年地方债务供给相对平稳,有利于减弱供给冲击。

“置换地方债每季至多发行30%规模”

通知指出,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诉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市情况等因素,在每季债券发行量基本均衡的情况下,科学安排债券发行。 新增债券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项目资金诉求、库金情况等因素,合理明确发行进度。

“置换地方债每季至多发行30%规模”

财政部表示,将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样化。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地区销售集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鼓励销售集团成员之间在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押品。 地方财政部门设立销售集团和开展管理相关工作,在具备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重要参考条件的地区开展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以符合相关规定为前提,邀请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加自贸试验区地方债发行,可复制宣传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公司年金、职业年金、保险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置换地方债每季至多发行30%规模”

财政部要求年度地方债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法发行。 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团员(以下简称经济团员)、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在地方债发行中必须遵循市场化大体。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财政部门要逐步扩大地方债新闻披露文案范围,财政部根据地方债新闻披露要求,结合现实情况更新相关新闻,增加公布近三年(年)政府预决算数据和债务数据。

李奇霖表示,新闻公开完整,地方债公开发行更加规范和市场化。 地方政府的财政力量、债务压力将更明显地体现在资本市场上,推动地方债务发行的市场化定价。

另外,财政部指出,将积极使用定向承销法发行置换债券。 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法发行置换债券进行置换;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应当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法发行置换债券进行置换。

标题:“置换地方债每季至多发行30%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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