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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同业存款业务,扩大银领域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了《同业存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年12月9日起施行。 同业存款业务获准,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程迈出了一大步。
根据《暂行办法》,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具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制定作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构成员单位的本机构同业存款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同业存款的投资和交易主体,《暂行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企业和基金类产品。
根据《暂行办法》,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具同业存单时,应当每年在开具第一张同业存单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的发行备案额内自行明确各期同业存款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备案额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间点的同业存款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备案额。
同业存款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按市场化方法明确。 其中,固定利率存款期大致为1年以下,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一期间上海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款是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的利息计算,期限大致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3年。
根据《暂行办法》,公开发行的同业存款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建立可以作为回购交易标的物的同业存款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
《暂行办法》强调,发行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自己开具的同业收据。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官网上披露相关情况。 新闻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不得有虚假记载、引人误解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标题:“同业存单今起可发行 单期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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