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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证券企业及旗下子企业(以下统称证券企业)客户理财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但存在一点问题和潜在风险,个别证券企业在开展客户理财业务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合规防范不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企业理财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就以下事项补充通知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124号文,以下简称《银证合作通知》)。 (规范了证券企业开展银证合作定向理财业务。 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证合作业务中合作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确定《银证合作通知》中的合作银行范围,调整合作银行的资产规模要求。
(一)合作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共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企业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证合作方向合同的,合作银行近一年末的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上。
二、证券企业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理财计划提供投资战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严格要求《关于规范证券企业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理财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 104号) ) 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证券企业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团队成员无证券领域不良诚信记录,至少5人通过证券、期货或基金工作资格考试,且个人工作经验3年以上;
2、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证券企业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理财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者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落实第三方机构资质条件、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提供等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做好准备,
(三)证券企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合规性的监测,承诺第三方机构不从事利润输送、内幕交易、证券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勤勉、审慎的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
三、证券企业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设计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大致过程。 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权益类产品的初始杠杆率不得超过5倍。 其他产品的初始杠杆率必须在10倍以下。 初始杠杆率= (优先顺序份额+劣后顺序份额) /劣后顺序份额。
证券企业应当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条款,设定产品运营期内的杠杆率上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运营。 触及合同约定的杠杆率上限时,应当及时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二)确定产品合同中披露的份额类型、份额配比、杠杆水平、各份额不同收益率计算方法等几个事项,充分明确不同份额的风险特征和相应的收益分配方法,充分披露投资者的适当安排。
(三)本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购买劣后级份额时,应在产品证书和产品合同中充分披露。
四、证券企业必须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者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五、证券企业在开展积极理财业务中,要遵循勤勤恳恳、审慎投资的大致情况,对非标准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比较有效地防范和抑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资料要妥善查阅。 尽职调查副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项目融资方的尽职调查,证券企业应当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复印件。
)二)对项目本身的尽职调查,证券企业应当关注项目的基本情况、盈利情况、所属领域的快速发展情况等副本,并慎重投资于国家宏观调控限制领域。
六、证券企业开展客户理财业务,要充分关注利率波动等因素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计划,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证券企业应当对比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巨额回购,在集合理财计划合同中确定约定流动性安排和相关应对措施。
七、证券企业要建立日常合规风控监测机制,确定内部投资管理流程,完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比较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 证券企业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杜绝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证券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现场检查。
本通知自每年2月17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前,证券企业与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到期后应当立即终止,不得延期。
标题:“进一步规范证券企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一些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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