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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4月24日经过表决,通过了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从去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的环境保护法确定了一系列新的规则,包括鼓励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用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第三方环境评价机构违法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等。
鼓励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根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52条,“国家鼓励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这是一项新增加的措施,特别是与环境风险高的公司相比,要优先考虑环境责任保险。
别涛表示,下一届环境保护部将继续与中国保监会联合推进环境责任保险。 的首要工作是鉴别、筛选高风险公司,列举公司名单,在逐步完善风险公司环境风险判断规范、做法、指标的地方环保部门、保险机构、保险企业、保险中介企业等方面合作推进环境责任保险。
“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最终目标是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在环境风险损害发生后,通过保险制度合理分散环境风险,救济环境,及时补偿受害者。 ’别告诉涛。
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合作,共同推进环境污染保险试点工作。 年初,两部门又开始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年末,两部门出台试点报告,应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 出于抑制环境风险频发、频发的实际需要,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正式写入了环境保护法中。
环境税或污染物排放费的替代
明确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和污染物排放费向环境保护税转移的趋势。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必须在所有专业领域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占用、挪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这是有联系的规定。 现在用征收排污费的方法进行管理。 由于现行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将来也许要用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从“费”逐步过渡到“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除了从费用到税收的转换外,新环境保护法在污染公司罚款方面会变得更加比较。 “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额时,必须考虑公司排污设施的运行价格、结果、公司违法所得等因素,从而决定罚款额,今后的罚款额很可能会形成鲜明的对比,并相应提高。 但是,这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暂时没有设定上限,只是规定了规则。 ’别告诉涛。
由第三方环境评价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对环境保护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监督也有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如果他们勾结虚假行为,如厂家,在监控设备上弄虚作假、运营排污设施、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还与其他负责人连带负责。” 这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约束他们,是比较严格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首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新闻披露评估报告》显示,沪深股市2000多家公司中有617家发布了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第一、二产业426家,第三产业191家。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一、二产业环境新闻披露合格率为18.31%,第三产业为6.81%。
“按照国际标准,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新闻披露情况非常不乐观。 不仅分数低,而且很多企业环境新闻披露模式不规范,文案不完整,缺乏明确的数据,可比较的数据少。 一些公司在社会上有重大的环境负面新闻,但在环境报告书中是零披露。 ”北京化工大学低碳经济研究中心刘学之教授说。 因此,规范第三方环境评价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对环境监测和保护至关重要。
另外,新环境保护法新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应当及时发布警告消息。 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检测早期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早期预警方案。 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依法及时发布警报新闻,启动应急措施。 ”
春鹰表示,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对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污染物回收、污染物排放许可等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也作了规定,“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环境公益诉讼 这些都是通过大制度来满足社会的要求。 ”春鹰说。
其他机制创新还包括采用联防联控的模式防治区域大气和流域水污染;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责令改正,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不改正的行为按日计制裁; 要求对职务缺位和不称职的官员引咎辞职; 建立环境信用制度等。
标题:“新环保法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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